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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88********,汉族,中专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下花园区河西小区内20号6单元门口楼蓝色皮卡汽车车门拉开,将车辆扶手内的现金2001元盗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证明;(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赵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视频及同部录音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0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湘

检察官助理:刘晓虹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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