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先后五次采取翻越围墙进入位于湘潭县**镇**村的湘潭县二中校园内,在校园教学楼四楼、五楼、六楼的教室内,翻学生书包及课桌内的钱,盗窃财物共计11715.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二中刚开学),被告人赵某甲在湘潭县二中外面围墙靠近学生宿舍楼2栋倒垃圾的位置爬围墙进入二中校园,后在教学楼的四楼靠西边的一间教室内翻学生放在教室内的书包和课桌,一共盗得现金2600余元,盗得财物后,又从进来的位置爬围墙离开。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开学后第一次放半月假上来读书的晚上),被告人赵某甲翻围墙进入湘潭县二中校园,在教学楼的四楼、五楼的教室内翻学生放在教室内的书包和课桌,一共盗得现金4000元(其中有3180元是学生班级的班费),得手后爬围墙离开。
3、2019年国庆节返校之后的那几天晚上,被告人赵某甲翻围墙进入湘潭县二中校园,在教学楼的西边五楼、六楼的教室内翻学生放在教室内的书包和课桌,一共盗得现金1900元左右,盗得财物后爬围墙离开。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翻围墙进入湘潭县二中校园,在教学楼四楼的教室内翻学生放在教室内的书包和课桌,一共盗得现金1500元余元,盗窃得手后爬围墙离开。
5、2020年9月1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赵某甲从石潭走路到了湘潭县二中,在二中外面围墙靠近学生宿舍楼2栋倒垃圾的位置爬围墙进入的二中校园,在四楼靠西边的一间教室内盗得现金1715.5元。凌晨2点许,被学校的值班老师易某某等人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许某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7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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