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011967********,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镇,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已判决)窜至甘旗卡镇居民包姑娘家中,赵某乙、赵某甲自称是给贫困户扶贫的工作人员,以进行照相登记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包某某骗至屋外,赵某甲在屋内实施盗窃,将包某某钱包内的230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交易流水、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布某某、拱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合伙盗窃他人钱款2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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