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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相识,同年10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未经赵某乙允许,私自使用赵某乙手机转出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前被告人赵某甲自愿退还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6万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到通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检察官助理:胡义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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