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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在之时,窃走刘某某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68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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