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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人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6年8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巷**号之2。202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斗山镇**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斗山镇**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同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阮某某、赵某乙三人在台山市斗山镇**村老人堂内聚集黄某某、刘某某、赵某丙等多人,以“白板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雇请了被告人伍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派牌抽水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平、赵某文、赵某锋、赵某成、赵某权、赵某宏、黄某某、刘某某、赵某丙、赵某荣、赵某俊、赵某聪、赵某棠、赵某平、赵某荣、赵某荣、陈某娟、赵某辉、赵某叙、赵某文、赵某尧、赵某锋、赵某斌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电子数据。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5月2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阮某某、伍某某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六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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