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经礼县公安局决定,2012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经礼县公安局决定,2012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丁,别名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2012年12月20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礼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15日抓获归案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2019年10月31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经礼县公安局决定,2012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别名郑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2020年1月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丁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赵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赵某甲、郑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底,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拉拢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以及祁某某、赵某戊、郑某丙(三人已判决)等人商议盗挖大堡子山秦公墓地。11月27至2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等人乘坐祁某某驾驶的面的车至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礼县大堡子山下,后步行至大堡子山墓群保护区东山一苹果园内用铁锨等工具挖土,用绳及化肥袋吊土的方式挖掘盗洞,以盗取文物。礼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赵某丙当场抓获,现场发现一深约3.3米,宽约0.6米,长约0.8米,洞口呈长方形的盗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李某乙、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礼县大堡子山以掘取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3月10日
附:
1.六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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