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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10人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74号

1.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630********0549,大专文化,威海市****总公司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住山东省威海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228********224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住河北省南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焦某某,女,苗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503********0023,高中文化,东营市**油田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情况:高子儒,北京兴冠澄律师事务所。

4.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1********0040,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东城区***条**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323********0039,初中文化,山东省阳信县**局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住山东省阳信县**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阳信县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清水、乔辉,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

6.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02********286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334********561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现住在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25********651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山东省乳山市***圣**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杨某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203********0040,工作单位:无,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调兵山市,住辽宁省康平县**镇**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0949,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在北京市**区***路周**园*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焦某某、郝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两高一部”个关于打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的指示精神,洮北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一个犯罪团伙。该团伙冒充国家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政府的头衔自称,虚构“一带一路”、“中华总工会”、“鼎丰国际”、“精准扶贫”等各种国家级项目,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并以巨额返利骗取受害人信任。

经洮北公安分局进一步核实,刘某甲为白城地区的领导者、李某乙为统计员。经洮北分局继续深入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总经理为刘某乙、张某某,总会计赵某乙,通过查证赵鸿(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艳银行流水账目,赵某乙累计向张某某转账220万至230万元。

经查证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焦某某、郝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邹某某为“鼎丰国际”、“一带一路”会员。赵某甲向赵某乙共计转款80,331元;胡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52,542.7元;焦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192,389.5元;郝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30,942.6元;李某甲向赵某乙共计转款89377.1元;吴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10,535元;朱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40,000元;杨某甲向赵某乙共计转款26,269元;杨某乙向赵某乙共计转款75,330.1元;邹某某向赵某乙共计转款12,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焦某某、郝某某、李某甲、邹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朱某某、杨某甲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焦某某、郝某某、邹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朱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李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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