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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00年8月3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三千元;2001年5月30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两百元;2003年7月31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4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罚款两千五百元;2010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2月25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又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1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号。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07年6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7年4月24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务工,住四川省青川县**乡**村**号。2008年10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又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14年4月3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6年7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2018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住四川省兴文县*****乡***村*组**号。2012年7月3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幢***号。2006年10月17日因收购赃物被黄岩公安分局罚款五百元;2009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押回再审,2019年5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甲、乔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丙、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7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直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乙等8人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10月8日二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8日重新报送,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陈某甲、赵某丙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二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1月22日重新报送,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赵某甲等6人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一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报送,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将上述三个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赵某甲于2006年依托金隆理财有限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业,为追回借款,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专门纠集汪某乙、李某甲、王某乙、阮某甲、洪某甲、吴某甲、蔡某甲、陈某戊、洪某乙等十余人(以上人员均已判刑),在路桥、椒江、黄岩等地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人身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手段恶劣。2009年被告人赵某甲团伙相继被抓获,共查实非法拘禁案7起、寻衅滋事案21起,后被告人赵某甲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家属接见的机会,教唆其妻子汪某丙对服刑前的高利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家人获取经济来源的同时,为刑满后从事高利放贷创造资金来源。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刑满释放后即着手准备、实施高利放贷,将服刑前的借条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获取了从事高利放贷的原始资本。被告人赵某甲开始侧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催讨债务,为了使其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能立案、能胜诉、能执行,其通过吃请、利益输送等方式逐渐拉拢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环节的公职人员,为其高利放贷的诉讼过程提供帮助和庇护。后被告人赵某甲以法院关系网吸引他人出资与其合作放贷,在2015年5月份租赁了路桥区路北街道教师公寓对面的通泰金融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门面,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高利放贷,标志着以被告人赵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形成。

该组织采用法律诉讼为主,暴力为辅的方式进行债务催讨,不断演变格式借条,最终形成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订在共同借款人处、借款金额双倍的格式借条,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还款按实际还即可等等说辞,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让借款人签订了与实际不符的格式借条。在借款人无力还本付息时,以虚假的格式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甚至改变出借人、提前或推后借款时间,隐瞒已还本息,让借款人已离异的配偶、担保人的配偶均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一方面利用出借时设置的借条陷阱,制造虚假的证据优势,另一方面利用经营的法院关系,使得该组织的民事案件均能在路桥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审判、执行,确立了该组织在路桥区放贷行业的强势地位。期间,该组织还开始收购或者代为起诉其余放贷团伙及个人的借条,甚至在2017年4月份总部设在香港专业从事讨债的香港国际债庄连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台州市利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庄)主动寻求合作,将债务交由该组织进行催讨,组织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一)组织特征

被告人赵某甲先后吸引被告人陈某丙、米某甲、钟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赵某丙等人参与出资,进行合伙放贷,在放贷、催讨、诉讼等过程中分工协作,按约定分配收益,其中被告人陈某乙指派被告人管某甲长期在公司参与放贷;为了壮大组织势力,被告人赵某甲授意被告人赵某乙豢养、纠集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许某甲、魏某甲、乔某甲、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言语威胁、分发、张贴传单、砸玻璃、喷油漆,甚至跟踪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催讨借款,逼迫其还款和履行法院判决,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赵某甲为核心,以被告人赵某乙、张某甲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对被告人赵某乙、张某甲等合伙人的授意和指挥来对整个违法犯罪进行控制、管理,并形成了组织成员服从安排、随叫随到、事先请示、事后汇报等不成文的纪律约束规定。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有组织的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一是通过高利率借贷赚取高额利润;二是以双倍借条、改变出借人、回避借款人还本付息等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执行,非法占有额外的虚假债务及无辜第三人的财产;三是通过帮助催讨外来债务,获取利润。 

 财产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和违法犯罪活动、笼络成员并发展壮大。对于被告人赵某丙、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合伙人,赵某甲在保障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分成;组织借钱给被告人陈某丁等组织成员放贷,让组织成员赚取利差;为部分组织成员统一安排住宿,提供饮食,分发工资;在对借款人进行“家访”、催讨债务时,提供一定经济报酬;为组织成员提供车辆,安排旅游、聚餐、娱乐等。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在从事高利非法放贷的过程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借助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共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犯罪事实188起,在放贷过程中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砸玻璃、喷油漆、发传单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债务,共实施了非法拘禁2起,寻衅滋事7起。

(四)危害特征

1、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该组织利用借贷时设置的证据陷阱,制造种种证据优势,恶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其中该组织在法院诉讼共计850余起,诉讼标的额7600余万元,申请执行700余起,执行标的额6700余万元,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该组织通过利益输送,勾结路桥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为已所用,致使其双倍借条的诉讼在法院均能胜诉执行,且违规取得了大量盖有路桥区人民法院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供组织成员肆意查询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2、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和谐。该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借条翻倍、隐瞒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款事实提起诉讼,突破了最基本的社会诚信底线;为了催讨高利贷借款本息和执行法院判决,该组织采用言语威胁、分发、张贴传单、砸玻璃、喷红油漆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归还本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了保障诉讼后能执行,将借条时间提前至借款人离婚之前、让担保人承担共同借款人的责任,导致借款人离异的配偶、担保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甚至还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对房产、车辆等进行拍卖,不但导致借款人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还导致夫妻双方家庭矛盾恶化,影响社会和谐。

 3、垄断高利放贷行业烂账催讨,干扰正常民间借贷秩序,恶化金融风险管控。该组织利用其在路桥放贷行业的影响力帮助路桥其余的高利放贷及正常民间借贷人员进行诉讼催讨,目前查实该组织从他人处收购或者代为起诉的借条涉案金额近亿元,垄断了路桥高利放贷行业烂账催讨;该组织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且签订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借条,干扰了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进一步影响银行等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丁、许某甲分别在路桥区路北街道玉宏世纪大厦四单元902室、路北街道8090宾馆内、路桥街道幸福人家小区2幢1003室、椒江区洪家街道塔下程村2-1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汪某甲、米某甲分别在路桥区桐屿街道鹏盛嘉苑小区、路南街道长浦村5区5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赵某丙、陈某甲分别在路桥区路桥街道永跃花园三区55号北门口、螺洋街道中央山公馆11幢203室、路桥区香樟湖畔小区21幢1单元802室、桐屿街道立新村富通家园19幢24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魏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大道安康公寓10号楼205房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管某甲、陈某丙分别在台州市椒江区下洋陈小区41幢1-2号、路桥区名门嘉苑8幢2单元602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温岭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汽车6辆,查封房产3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1部、笔记本电脑2部、砍刀1把、武士刀2把、钢珠1袋、钢棍1把;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资料、释放证明、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协议书、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借条、账本等资料复印件、查询婚档、车辆、房产信息资料、路桥区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及执行卷宗材料复印件、路桥区人民法院诉讼清单、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执行款情况查询结果表、司法拘留名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尤某甲、黄某甲、王某丙、汪某丁、王某丁、於某甲、林某甲、李某乙、翁某甲、於某乙、王某戊、王某己、陈某己、裘某甲、黄某乙、陈某庚、毛某甲、陶某甲、洪某丙、王某庚、朱某甲、於某丙、陈某辛、李某丙、阮某乙、叶某甲、吴某乙、牟某甲、张某乙、俞某甲、黄某丙、赵某丁、林某乙、王某辛、陶某乙、戴某甲、陈某壬、邱某甲、王某癸、叶某乙、赵某戊、杨某甲、王某子、杨某乙、陈某癸、许某乙、杨某丙、罗某甲、鲁某甲、梁某甲、林某丙、阮某丙、罗某乙、谢某甲、蒋某甲、金某甲、张某丙、王某丑、王某寅、王某卯、王某辰、王某巳、张某丁、张某戊、王某午等人的陈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己、叶某丙、闾某甲、李某丁、周某甲、林某丁、卢某乙、孙某甲、阮某丁、李某戊、胡某甲、简某甲、梁某乙、阮某戊、陈某子、管某乙、金某乙、杜某甲等300余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许某甲、魏某甲、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某甲、乔某乙、王某未、汪某丙、陈某丑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庭审录像光盘85张。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诈骗罪

以被告人赵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以“规矩”为由让借款人出具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在借款人无力还本付息时,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通过隐瞒已还本息、改变出借人、出借时间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判决、执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合伙人均单独与被告人赵某甲合作放贷,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米某甲、钟某甲系合伙放贷,被告人陈某乙系指派被告人管某甲负责放贷,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丙、陈某甲、陈某丙分别单独与赵某甲进行合作。另外,组织形成之前组织成员单独或者合伙放出去的债务,组织形成后继续催讨,具体如下:

1、2015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胡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为每万元每天30元(以下简称30元日),扣除砍头息0.09万元左右实际到手0.91万元左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09.7.20)至被害人胡某甲与简某甲离婚之前,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甲、简某甲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2、2015年11月13日,被害人梁某丙经蔡某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40元日,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2.88万元,期间继续支付利息0.36万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丙、蔡某丙、欧某甲(梁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梁某丙先后支付共计4万元给被告人赵某甲。

3、2015年12月24日,被害人蔡某丙经王某申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约定每天支付本息0.12万元共计20天还完(以下简称点渣),扣除本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0.6万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丙、王某申、张某庚(王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4、2016年3、4月份左右,被害人蔡某丁、潘某甲经徐某甲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总共支付高额利息约0.6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09.7.20)至被害人徐某甲与王某酉离婚之前,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丁、叶某丁(蔡某丁丈夫)、徐某甲、王某酉(徐某甲丈夫)、潘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5、2016年3月12日,被害人童某甲、徐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继续支付利息共计0.75万余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5.8.3)至徐某甲、王某酉离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甲、徐某甲、王某酉归还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已执行到1万元。

6、2016年3、4月期间,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期间继续支付部分利息。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12.3)至徐某甲、王某酉离婚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乙、徐某甲、王某酉归还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以2.5万元执行和解。

7、2015年7、8月份期间,被害人曾某甲经王某戍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三次共计7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三张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上的虚高借条,后支付了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约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5月23日、2017年8月28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曾某甲、王某戍、杨某丁等人归还总计12.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胜诉。

8、2015年12月6日,被害人陈某寅经林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05万元后实际到手0.95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0.05万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寅、林某戊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2015年12月份至1月份期间,被害人陈某卯经王某亥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借款0.6万元、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两张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后共支付利息为0.39万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9.10、2014.9.15)至被害人王某亥与叶某戊离婚之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卯、符某甲(陈某卯妻子)、王某亥、叶某戊(王某亥妻子)归还两张借条共计3.2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陈某卯、王某亥、叶某戊共计支付2.15万元。

10、2016年12月份,被害人陈某辰、徐某丙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后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共计0.6-0.7万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辰、罗某丙(陈前妻)、徐某丙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1、2015年10月15日,被害人陈某巳经叶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60元日,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1.88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0.66万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5年6月2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巳、叶某己、陈某午(陈某巳前妻)、安某甲(叶某己前妻)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2、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卢某丙在通泰公司多次借款,余最后一笔1万元借款未结清,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共支付了包含砍头息在内的0.55万元利息,由被告人赵某乙负责收取利息。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丙、许某甲(卢某丙丈夫)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3、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谢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汪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由被告人汪某甲、赵某乙收取利息。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甲、梁某丁(谢某甲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结案,但被害人谢某甲、梁某丁未支付调解金额。

14、2017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乙(1)经王某甲(1)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订在共同借款人上的双倍借条,40元日,后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1.4万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还款时间至2017年5月20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乙(1)、王某丙(1)(王某乙(1)的前妻)、王某甲(1)、王某丁(1)(王某甲(1)的妻子)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经调解被害人王某乙(1)、王某丙(1)等人通过被告人赵某丙的账户已支付7.77万元。

15、2015年11月23日,被害人杜某乙经杜某丁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实际到手1.9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0.22万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的利息,以王某卯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某乙、杜某丁、顾某甲(杜某丁的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被害人杜某乙陆续支付1.1万元。

16、2015年开始,被害人张某辛在通泰公司借款多次,余最后一笔1万元的点渣尚未还清,该笔继续用原先已出具过的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至少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12万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辛及其妻子方某甲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被害人张某辛通过王某戊(1)归还赵某甲现金1万元。

17、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王某己(1)经池某甲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上的双倍借条,50元日,共支付利息至少0.5万元。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己(1)、林某己(王某己(1)的妻子)、池某甲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19日胜诉。被起诉后,被害人王某己(1)通过转账给被告人赵某丙微信0.2万元。

18、2016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庚(1)经许某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5万元的虚高借条,由被告人赵某丙出资,被告人赵某乙负责收取利息,共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1万元。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庚(1)、谢某乙(王某庚(1)妻子)、许某丙归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9、2016年1月5日,被害人童某乙以林某庚的名义向被告人赵某甲的手下一“外路”(身份不清)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05万元后实际到手0.95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至少0.2万元。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庚、童某乙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20、2016年11月6日,被害人罗某丁、罗某戊在通泰公司与被告人赵某甲协商,将罗某丁剩余未还的10万元债务转给罗某戊,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后共支付利息至少2.7万元。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戊、张某壬(罗仁的妻子)、罗某丁、丁某甲(罗某丁的妻子)归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共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7万元。

21、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毛某乙经应某甲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上的双倍借条,共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25万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乙、应某甲、黄某丁(应某甲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之后被害人应某甲、黄某丁支付了1.05万元。

22、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林某辛经尚某甲、陈某未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上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3万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3月5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辛、尚某甲、陈某未、罗某己(林某辛妻子)、尚某乙(尚某甲妻子)、成某甲(陈某未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林某辛、罗某己又支付了2万元。

23、2017年3月8日,被害人管某丙、徐某丙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60元日,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1.88万元,之后继续支付利息约0.24万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管某丙、管某丁(管某丙的妻子)、徐某丙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管某丙继续支付了2.3万元。

24、2016年期间,被害人金某丙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两次,均为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均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被告人赵某乙在2017年1月26日出具了债务履行完毕的收条给金某丙。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本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丙归还2016年12月10日所借的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25、2016年6月11日,被害人余某甲、朱某乙、林某壬、刘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约0.5万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本息的事实,提早借款时间至2015年10月5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甲、朱某乙、林某壬、余某甲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害人林某壬位于温岭市泽国镇鹤池路50-2号的房子被以83.5万元拍卖,被告人赵某甲分配到执行款17.7万元。

26、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吴某丙经陈某申、黄某戊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58万元。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丙、陈某申、黄某戊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27、2015年的某天,被害人叶某己经丁某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约0.4-0.5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叶某己、安某甲(叶某己的前妻)、丁某乙、陈某酉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撤回对陈某酉的起诉,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叶某己陆续再支付了2万元。

28、2015年12月31日,被害人张某癸经林某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至少0.3万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癸、林某癸、陈某戍(张某癸妻子)归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29、2013年11月30日,被害人张某子经陈某亥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5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借款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已支付利息约10.35万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王某卯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子、朱某丙(张某子妻子)、陈某亥归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称已还5万本金),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到人民币21.535万元。

30、2017年3、4月份左右,被害人张某子经陈某亥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约0.5万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子、陈某亥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31、2016年7月10日,被害人杨某戊经杨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保证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已支付本息约1.4万元。2018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戊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32、2015年期间,被害人张某丑、张某寅、王某辛(1)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72万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丑、朱某丁、张某寅、陈某甲(1)(张某寅的妻子)、王某辛(1)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陈某甲(1)的银行卡被扣划共6.062万元。

33、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张某卯经陈某乙(1)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11期共1.32万元。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卯、陈某乙(1)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34、2015年12月左右,被害人应某乙在通泰公司向赵某甲借款0.5万元,由赵某乙接待,未还清;同年12月18日被害人应某乙再次来到通泰公司以《毛泽东兵法宝典》作抵押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3万元,该笔已还清;均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借条(未虚高数额)。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应某乙再次来到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1.3万元,未重打借条,已还利息0.3万元;同年3月29日,被害人应某乙再次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0.7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0.12万元。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应某乙归还上述0.5万元、1.3万元、1.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35、2015年8月15日、9月1日,被害人童某丙先后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借款,每次均为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均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高额利息至少0.35万元。2016年4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丙、王某壬(1)(童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通过汪某丙还给被告人赵某甲1.8万元。

36、2015年9月11日,被害人夏某甲经夏某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3万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夏某甲、夏某乙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37、2016年6月10日,被害人林某子经王某己(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0.9万元,后继续支付0.3万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子、王某己(1)、林某己(王某己(1)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38、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谢某丙经蔡某戊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2万元后实际到手4.8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1.3万元。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丙、张某辰(谢某丙妻子)、蔡某戊、吕某甲(蔡某戊妻子)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以6.2万元自行和解,被告人赵某乙遂撤诉。

39、2016年2月18日,被害人罗某庚、姜某甲相互担保在路桥卖芝桥建设银行后面饭店里分别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其中罗某庚已支付利息0.12万元、姜某甲已支付利息0.36万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庚、姜某甲、林某丑(罗某庚丈夫)、冯某甲(姜某甲丈夫)归还总计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扣划了罗某庚银行卡0.4119万元。

40、2016年6月16日,被害人陈某未经应某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2万元。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早借款时间至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未、应某丙、成某甲(陈某未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应某丙支付了2万元。

41、2015年6月15日,被害人沈某甲经陈某未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付利息至少0.05万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甲、陈某丙(1)(沈厉妻子)、陈某未、成某甲(陈某未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沈某甲继续支付了0.4万元。

42、2015年左右,被害人林某寅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借款,根据公司“规矩”均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寅、杨某庚(林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扣划了杨某庚银行卡2.96万元。

43、2016年9月12日,被害人贺某甲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3万元,并签订4.6万元的借条,同时约定6个月内只需还2.3万即可。2017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乙将贺某甲、洪某丁(贺丈夫)以4.6万元借款金额起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

44、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王某癸(1)经贺某乙、赵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35万元。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贺某乙、王某癸(1)、王某子(1)(王某癸(1)的丈夫)、赵某己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被害人王某癸至债庄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3万元。

45、2015年7月21日,被害人徐某丁经王某戊(1)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30元日,已支付利息2.65万元,该笔由被告人张某甲出资、被告人赵某乙接待。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丁、王某戊(1)、任某甲(王某戊(1)妻子)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赵某乙遂撤诉。

46、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管某戊经杨某己担保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签订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本息1.95万元。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管某戊、管某己(管某戊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到 4.8136万元。

47、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害人阮某己、郭某甲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约0.2万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甲、阮某庚(郭某甲丈夫)、阮某己、陈某丁(1)(阮某己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陈某丁(1)支付2万元。

48、2015年9月25日,被害人曾某甲经黄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72万元。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曾某甲、杨某丁(曾某甲妻子)、黄某己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到0.0988万元。 

49、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郑某甲经林某卯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3万元后实际到手2.7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1.18万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甲、林某卯、罗某辛(郑某甲妻子)、赵某庚(林某卯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50、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阮某辛、胡某乙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0.88万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8月10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阮某辛、邵某甲(阮丈夫)、胡某乙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51、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郑某乙、戴某乙、张某巳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先期扣除0.36万元后实际到手0.64万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4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要求郑某乙、张某巳、戴某乙、林某辰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巳等人已归还本金1.3万元,于2017年11月13日判决上述四人继续归还0.7万元本金及利息。

52、2015年10月22日,被害人於某丁、应某丁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4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35万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5年6月3日,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於某丁、应某丁、吴某甲(於某丁妻子)、王某丑(1)(应某丁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调解结案。

53、2015年期间,被害人郏某甲经郏某乙担保,通过被告人米某甲介绍在通泰公司借款,最后一次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支付部分本息后无力还款。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要求郏某甲、郏某乙、陈某戊(1)(郏某甲丈夫)、王某寅(1)(郏某乙丈夫)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54、2015年11月24日,被害人陈某己(1)、黄某庚、占某甲、李某己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前两天本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捏造借款时间(2015.6.28)至黄某庚、范某甲离婚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己(1)、陈某庚(1)(陈某己(1)妻子)、黄某庚、范某甲(黄某庚前妻)、占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陈某己(1)、陈某庚(1)支付2万元给被告人赵某甲。

55、2015年12月24日,被害人陈某辛(1)经黄某辛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3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18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辛、陈某辛(1)、陈某壬(1)(陈某辛(1)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黄某辛继续支付了1.5万元。

56、2017年1月3日,被害人罗某壬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三天本息0.2万元后实际到手0.8万元,后继续支付0.42万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8月10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壬、徐某戊(罗某壬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57、2015年11月21日,被害人李某庚经林某卯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6万元。2016年4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庚、付某甲(李妻子)、林某卯、赵某庚(林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扣划赵某庚银行账户0.531874万元。

58、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占某甲经戴某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前两天本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2.1)至戴某丙、谢某丁离婚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占某甲、郭某乙(占某甲妻子)、戴某丙、谢某丁(戴某丙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戴某丙银行卡被扣划2.7499万元。

59、2015年11月24日,被害人金某丁、金某戊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0.3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丁、金某戊、丁某丙(金某戊前妻)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赵某乙遂撤诉。

60、2016年6月27日,被害人王某辛(1)经杨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高额利息1.43万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3月19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辛(1)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61、2015年4月22日,被害人林某巳、陈某癸(1)在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富通家园赵某甲家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30元日,已支付利息0.18万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巳、陈某子(1)(林某巳丈夫)、陈某癸(1)、程某甲(陈某癸(1)丈夫)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被害人陈某癸(1)支付了3.5万元左右。

62、2015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黄某壬通过被告人米某甲介绍来到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钟某甲借款1万元,后再次借款1万元,该次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至少约0.25万元,由被告人米某甲负责收取。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壬、俞某乙(黄妻子)归还两次借款共计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黄某壬支付了3.1万元人民币。

63、2016年5月20日,被害人严某甲经林某午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2.67万元,由被告人赵某丙负责收取利息。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3.1.1)至林某午、江某甲离婚前,以汪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午、严某甲、江某甲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双方以3.5万元自行和解,汪某丙遂撤诉。 

64、2015年期间,被害人王某壬(1)、郏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先期扣除利息0.4万元后实际到手1.6万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壬(1)、郏某甲、陈某戊(1)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65、2016年2月3日,被害人牟某乙到通泰公司借款,以其妻子孙某乙作借款人,陈某丑(1)作担保人,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36万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牟某乙、孙某乙(牟妻子)、陈某丑(1)、程某甲(陈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执行到6.1285万元。

66、2015年的一天,被害人任某甲、童某丁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2015年11 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捏造借款时间至2011年7月1日,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甲、童某丁、李某辛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67、2015年5月15日,被害人王某癸(1)经王某子(1)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签订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收取利息至少0.1万元。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癸(1)、王某子(1)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68、2016年4月25日,被害人毛某丙、徐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两天本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后继续支付本息0.48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丙、徐某甲、王某酉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毛某丙继续支付了2万元,另通过法院扣划执行到4万元。

69、2016年8、9月,被害人陈某寅(1)、梁某乙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3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约0.12万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寅(1)、梁某乙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后以2万元金额调解,被害人陈某寅(1)、梁某乙在支付了1万元后无力支付,后赵某甲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70、2014年7月2日,被害人陈某卯(1)经顾某乙担保在螺洋一间二层楼房子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5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3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至少0.225万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顾某乙、陈某卯(1)归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继续支付了4万元。

71、2016年7月29日,被害人陈某辰(1)经陈某巳(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砍头息1.8万元后实际到手28.2万元,继续支付利息2.4万元后无力支付,该笔资金出借、收取利息系由被告人赵某乙负责。被告人赵某甲以欠本金30万元,利息40万元为由,要求陈某辰(1)、陈某巳(1)重新签订了一张承诺书,并加盖了浙江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内容为:借款人陈某辰(1)在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1月4日间共三次向赵某甲借款80万元。后在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辰(1)、陈某巳(1)、浙江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归还8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陈某巳(1)位于路桥区商海南街999号臻品花园5幢2-1001室房屋被拍卖,被告人赵某甲分配到30.558万元。

72、2015年6月23日,被害人陈某乙(1)、梁某戊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共支付本息约0.54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乙(1)、梁某戊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73、2014年11月21日,被害人张某庚在路桥半岛花园乾贵KTV附近御品茶室向“八戒”(身份不详)借款1万元,系点渣,后无力支付本息。后陶某乙将该张借条给被告人赵某甲叫其代为催讨,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在该借条出借人处添加其本人的名字,以陶某乙、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庚的妻子)支付1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被害人张某辛继续支付了1.8万元。

74、2016年1月6日,被害人王某丑(1)经鲍某甲(已故)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至少0.36万元。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丑(1)、鲍某甲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扣划了王某丑(1)的银行卡后,被告人赵某甲分配得0.1483万元。

75、2013年6月1日 ,被害人章某甲经赵某辛担保在桐屿街道桐屿小学路边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0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虚高借条(12万元),30元日,期间被害人章某甲支付利息约10.45万元,被害人赵某辛支付了2万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以朱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甲、赵某辛归还12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后申请执行,后章某甲又支付给赵某甲8万元。

76、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章某甲经章某乙担保在椒江星星广场附近向王某癸借款10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一张向苏某甲借款15万元的借条,制造了15万元的银行流水,月息7%,实际到手9.3万元,共支付利息约9.4万元。2017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持该张借条,在借条处添加上陈某午(1)的名字,以苏某甲、陈某午(1)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甲、章某乙归还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章某乙支付给赵某甲20.5万元。

77、2013年10月19日,被害人章某丙经徐某丁、林某未担保在桐屿街道桐洋村的香烟店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虚高借条(8万元),30元日,被害人章某丙共支付利息1.8万元,被害人徐某丁支付本金2.5万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丙、何双双(章妻子)、林某未归还5.5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林某未名下的轿车被拍卖,赵某甲得款9.1311万元。

78、2014年1月15日,被害人施某甲经章某丙、林某未担保在桐屿街道桐洋村的香烟店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6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30元日,已支付利息0.72万元。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洪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某甲、章某丙、林某未归还12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施某甲的浙JJ220N奔驰轿车被拍卖。

79、2014年8月27日,被害人潘某乙经林某申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0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双倍借条及收条,30元日,后潘某乙未支付利息,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乙、林某酉(台州利时龙金属有限公司)、林某申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发现台州利时龙金属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潘某乙、林某申归还上述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80、2014年7月10日,被害人林某戍经季某甲担保在被告人陈某丙家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至少0.12万元,该笔系被告人陈某丙、赵某甲共同出借。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丙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陈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戍、季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执行到1.44万元。

81、2015年6月10日,被害人赵某壬经章某丁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共支付本息约0.36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壬、章某丁、章某戊(章某丁的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82、2014年7月2日,被害人张某申经陈某卯(1)、陈某未(1)担保在路桥南山向陈某庚借款4万元,系被告人赵某甲出资,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至少0.08万元本息。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丙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陈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申、陈某卯(1)、陈某未(1)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胜诉。

83、2017年7月7日,被害人於某戊经余某乙担保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30元日,扣除砍头息0.6万元后实际到手19.4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9.8万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於某戊、余某乙归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 

84、2014年10月1日,被害人余某丙经林某亥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2.88万元,共支付利息至少0.2万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丙 、郑某丙(余妻子)、林某亥、施某乙(林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害人余某丙因害怕司法拘留,后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4.3万元。

85、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应某戊经林某甲(1)、陈某庚担保在被告人陈某丙家里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0.5万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应某戊、罗某癸(应妻子)、林某甲(1)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86、2014年7月4日,被害人杨某辛经陈某庚介绍,由祝某甲担保,在被告人陈某丙的家中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共支付本息至少0.18万元,由被告人陈某丙负责收取利息。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王某卯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辛、林某乙(1)(杨妻子)、祝某甲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87、2015年期间,被害人任某乙以屠某甲的名义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利息至少0.4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屠某甲、任某乙、陈某申(1)(屠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陈某申(1)支付了1.8万元。

88、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任某丙经陈某酉(1)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50 元日,已支付利息约0.45万元,该笔系被告人赵某甲与陈某丙合作放贷。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洪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丙、林某丙(1)(任某丙的妻子)、陈某酉(1)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任某丙、林某丙(1)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5.1万元。

89、2015年7月23日,被害人任某丙经陈某戍(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通过被告人张某甲账户实际收到本金0.88万元,后继续支付部分利息。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丙、林某丙(1)、陈某戍(1)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0、2015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寅(1)经王某卯(1)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通过被告人张某甲账户转账实际到手0.88万元,共收息0.2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5年5月1日,以被告人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要求王某卯(1)、应某己(王某卯(1)妻子)、王某寅(1)、倪某甲(王某寅(1)的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倪某甲支付了1.5万元。

91、2015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丁某戊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公司里的一名员工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40元日,共支付利息至少0.32万元。2015 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戊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2、2013年10月29日,被害人王某辰(1)经陈某亥(1)担保在路南街道方林汽车城路边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30元日,共支付利息至少2万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以王某卯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辰(1)、王某巳(1)(王某辰(1)的妻子)、陈某亥(1)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撤回对陈某亥(1)的起诉,后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3、2008年6月28日,被害人方某乙经李某壬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借条,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将本金1万元给汪某丙,要求拿回借条时,汪某丙称找不到,此时被告人赵某甲在服刑,后赵某甲服刑出来后,隐瞒已还本息,于2013年9月4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某乙、李某壬归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94、2013年6月23日,被害人胡某丙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0万元,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虚高借条(30万元),50元日,共已支付利息3万元。2013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丙归还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执行到29.98万元左右。

95、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梁某己经陈某甲(2)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赵某甲到梁某己的台州市精密利仪表有限公司“家访” 后决定借款,梁某己等人根据“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30元日,已支付利息约16.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赵某乙、赵某甲均有收取过利息,后商议分期还本金,此后梁某己又继续支付了本金约13.1万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将借款时间推后至2016年3月11日,以赵某甲、洪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己、仇某甲(梁某己的妻子)、陈某甲(2)、郑某丁(陈某甲(2)的妻子)、台州市精密利仪表有限公司归还4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

96、2017年3、4月左右,被害施某甲经洪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施某甲、吴某丁(施某甲妻子)、洪某戊、乐某甲(洪某戊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调解要求支付1.5万,调解后被害人未支付。

97、2016年6月2日,被害人梁某庚经黄某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2万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的事实,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4月5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庚、陈某乙(2)(梁某庚老婆)、黄某癸、王某午(1)(黄某癸老婆)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98、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罗某子、牟某丙、许某丙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共支付利息约3.75万元,由被告人赵某丙收取利息。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子、牟某丙、王某未(1)、许某丙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罗某子继续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7万元,被害人许某丙继续支付2.5万元左右。

99、2014年6月30日,被害人徐某己经陈某庚、徐某庚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本息0.2万元。2015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朱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己、徐某己(徐某己妻子)、徐某庚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0、2015年11月28日,被害人翁某乙经杜某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3万元。2016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的事实,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翁某乙、杜某乙、牟某丁(翁某乙妻子)、王某申(1)(杜某乙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翁某乙支付了1.3万元,被告人赵某乙遂撤诉。

101、2016年12月31日,被害人李某癸经徐某丙(实际是徐某丙借款)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4万元。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癸、徐某丙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2、2016年5月1日,被害人张某酉经张某戍、杨某己、李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高额利息0.4万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酉、杨某己、李某戊、狄某甲等人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3、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泮某甲、张某亥经陈某庚介绍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0.54万元,泮某甲、张某亥、陈某庚均有分得借款,后张某亥归还自得的本金部分。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单独起诉泮某甲,要求其支付剩余的3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4、2014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陈某丙(2)先后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次,均为3万元,均出具了双倍借条,其中一笔担保人为陈某庚,一笔担保人为林某丁(1)。经陈某庚担保这笔,由被告人陈某丙负责收取利息,经林某丁(1)担保这笔,由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收取利息。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丙(2)、徐某壬、林某丁(1)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5、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罗某丑、罗某寅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共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1.2万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丑、郑某戊(罗某丑妻子)、罗某寅、陈某丁(2)(罗某寅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6、2008年7月7日,被害人徐某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尚欠0.5万元未还。2013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癸、黄某子(徐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07、2016年12月16日,被害人郑某己经姚某甲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3万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己、黄某丑(郑妻子)、姚某甲、陈某戊(2)(姚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执行到4.084万元。

108、2015年8月18日,被害人陈某己(2)经郑某庚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手下一员工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6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24万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08.8.1)至郑某庚、吴某戊离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己(2)、郑某庚、吴某戊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被起诉后,郑某庚归还了1万元本金,被告人赵某甲未对全案撤诉,只撤回对郑某庚、吴某戊的起诉,后法院仍然判决陈某己(2)归还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未得款。

109、2015年12月10日,被害人林某戊(1)经郑某辛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已支付利息0.72万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戊(1)、黄某寅、郑某辛、阮某壬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被起诉后被害人林某戊(1)支付了0.8万元,被告人赵某甲遂撤诉。

110、2015年5月12日,被害人茹某甲经王某酉(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本息0.54万元,后已支付完3万元本金。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茹某甲、王某酉(1)、陈某庚(2)(茹某甲妻子)、周某乙(王某酉(1)妻子)归还余下的3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被害人继续支付给赵某甲0.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111、2015年6月30日,被害人金某己经胡某丁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1万元,系被告人管某甲接待、被告人赵某乙借款,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本息0.66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己、胡某丁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12、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某辛(2)、李某子、陈某壬(2)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扣除砍头息0.2万元后实际到手4.8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辛(2)、李某子、王某戍(1)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陈某辛(2)以6.4万元私下与被告人赵某甲调解,被告人赵某乙遂撤诉。

113、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何某甲向通泰公司的被告人赵某乙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本息0.5万元。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甲、陈某癸(2)(何某甲的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撤回对陈某癸(2)的起诉,只起诉何某甲,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14、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黄某卯、夏某丙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让黄某卯、夏某丙签了出借人和借款时间空白,借款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期间被害人黄某卯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款。2016年4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卯、夏某丙、陈某子(2)(黄某卯丈夫)、叶某庚(夏某丙妻子)归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陈某子(2)转给被告人赵某甲4万元,陈某子(2)银行卡被执行扣划10.7196万元,陈某子(2)、黄某卯房屋销售款首付款中17万元由陈某丑(2)直接转给被告人赵某甲,后其中的销售款71.6万被法院执行给赵某乙,赵某甲后归还了13万元给黄某卯。

115、2015年7月15日,被害人林某己(1)经管某庚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砍头息0.24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实际打款给林某己(1)1.76万元。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起诉林某己(1)、管某庚、王某亥(1),要求归还剩余的本金2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

116、2015年5月1日,被害人陈某寅(2)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米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款金额借条,系点渣,扣除前2天本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后由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收取利息。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寅(2)、蒋某乙(陈某寅(2)的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未得款。

117、2015年,被害人童某戊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米某甲借款1万元,双方按规矩签了双倍借款金额借条,并扣除前2天本息0.12万元,被告人米某甲实际给了童某戊0.88万元现金。几天后,被害人童某戊再次以签订双倍借条的方式向被告人米某甲借款1万元,砍头息0.06万元,实际到手0.94万元。后被告人米某甲持第二次借款的借条将童某戊起诉到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

118、2015年11月11日,被害人王某甲(2)经李某丑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已支付包含砍头息在内的利息0.24万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的事实,捏造借款时间(2008.1.10)至王某甲(2)、蔡某戊离婚前,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甲(2)、蔡某戊(王某甲(2)前妻)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后王某甲(2)等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被告人方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19、2017年左右,被害人蒋某丙经陶某丙担保在路桥区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70元日,扣除砍头息0.42万元,到手1.58万元,继续支付部分利息。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乙隐瞒还款事实起诉蒋某丙、袁某甲、陶某丙、王某乙(2)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7日胜诉。判决后,蒋某丙共支付给被告人赵某乙1.1万元。

120、2015年期间,被害人陈某甲(2)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米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被告人米某甲给了陈某甲(2)0.88万元现金,后被被告人赵某甲等人起诉至法院。

121、2015年7月19日,被害人朱某戊经张某乙(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扣除前两期利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0.88万元。后被害人朱某戊以转账到被告人张某甲农业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利息约0.21万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支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戊、张某甲(1)(朱某戊妻子)、张某乙(1)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

122、2017年期间,被害人潘某丙经鲍某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前一个月利息0.48万元后实际到手3.42万元。之后,鲍某乙经潘某丙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前一个月利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0.88万元。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王小明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丙、陈某卯(2)(潘某丙丈夫)、鲍某乙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

123、2015年8月份,被害人丁某己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米某甲、钟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砍头息0.2万元左右后实际到手0.8万元左右,后继续还款0.3万元。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己及杨某壬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杨某壬因银行卡被法院多次冻结,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0.7万元。

124、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罗某卯、沈某乙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本息0.2万元后实际到手0.8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捏造借款时间(2008.5.1)至罗某卯、张某丙(1)及沈某乙、杨某癸离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卯、张某丙(1)(罗某卯前妻)、沈某乙、杨某癸(沈某乙妻子)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杨某癸支付1万元给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丙(1)支付1万元给被告人赵某甲。

125、2014年左右,被害人任某丁经李某寅、陈某辰(2)担保向“上游”(身份不明)借款3万元,该笔资金系陈某巳(2)出资,后由被告人赵某甲帮忙催讨。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的本息,以陈某巳(2)的名义提起民事起诉,要求任某丁、付某乙(任某丁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李某寅、陈某辰(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任某丁向被告人赵某甲、陈某巳(2)支付4.47万元。

126、2015年7月,被害人徐某子在通泰公司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30元日,扣除前两期利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1.88万元,由被告人赵某乙出资并负责收取利息。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徐某子支付2.5万元给被告人赵某乙。

127、2009年4月8日,被害人任某戊、陈某午(2)到民泰银行贷款15万元,由被告人赵某甲作为该笔贷款的出质人,4月10日民泰银行放贷给任某戊账户15万元,4月17日还清上述贷款。后在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该15万元系其帮任某戊还的,要求任某戊归还,任某戊等人以根本没有拿到15万元贷款为由提出答辩,后路桥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被告人赵某甲败诉,被告人赵某甲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

128、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李某卯、陈某未(2)、戴某丁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的翻倍借条(6万),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该笔由被告人陈某乙、管某甲出资。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10.10)至李某卯、茅某甲离婚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未(2)、应某戊(陈某未(2)妻子)、戴某丁、李某卯、茅某甲,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后茅某甲银行卡卡内6.6万元钱被执行扣划。

129、2008年12月26日,被害人罗某辰在路桥区洋叶小区附近担保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50元日。2013年9月4日,赵某甲隐瞒还款0.2万的事实,起诉罗某辰、叶某辛,让罗某辰、叶某辛归还本金2万及利息,2013年9月30日胜诉并执行,判决后罗某辰通过别人讲人情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3.5万元。

130、2013年期间,被害人罗某巳四次向“金某庚”或借款或担保他人借款,其中被害人罗某巳亲自借款的有2笔,担保人之一为胡某戊,帮他人担保有2笔,借款人分别为李某辰和胡某戊,每笔实际借款均为1万元,50元日,并根据“金某庚”的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及出借时间空白的2.5倍借条,后于2015年被告人赵某甲以赵某甲及金某庚的名义,对以上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在法院判决下胜诉,其中胡某戊借款这笔在执行期间扣划了胡某戊妻子杨某子银行卡内金额3.702万元。

131、2016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卢某戊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砍头息0.08万元后实际到手1.92万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戊、叶某壬归还4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32、2015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金某辛经童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2万左右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辛、童某戊等人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胜诉并申请执行。

 133、2015年5月22日,被害人钱某甲经陈某甲(2)担保向被告人陈某丙借款1.5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前三天本息0.18万元后实际到手1.32万元,后钱某甲继续支付约0.78万元。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的本息,以被告人陈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钱某甲、林某庚(1)(钱某甲妻子)、陈某甲(2)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林某庚(1)的台州银行卡内2.4万元、工商银行内0.7877万元,共计3.1877万元被划扣。

134、2015年10月26日,被害人任某己经任某庚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前两天本息0.24万元和前次未还本息0.6万元后实际到手1.16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1.32万元,本金和利息均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支出和收取。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将借款时间提前至2015年5月10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己、任某庚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任某庚泰隆银行的账户被冻结,被划扣0.9万元。

135、2008年期间,被害人应某辛经孙某丙介绍,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系点渣,在出具借款时间空白,金额正常的借条后,实际到手金额为1.76万元,期间继续支付利息。2013年被告人赵某甲隐瞒还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到2.044万元。

136、2016年10月左右,被害人章某己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6万元后实际到手3.4万元,后继续支付本金4万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某己及陈某申(2)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

137、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郏某丙经屈某甲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汪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砍头息0.24万元后实际到手1.76万元。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6.9.5)至被害人郏某丙与杨某丑离婚之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郏某丙、杨某丑、屈某甲归还4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郏某丙、屈某甲归还赵某乙4万元及利息。

138、2016年11月期间,被害人牟某戊向陈某酉(2)借款15万元,45元日,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借条,扣除之前未还本息及本次借款的前两期利息1.35万元后实际到手6.6万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帮陈某酉(2)向牟某戊讨要该笔借款。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以赵某甲、陈某酉(2)的名义,捏造借款时间(2013.6.1、2013.6.5)至牟某戊、王某丙(2)离婚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牟某戊、王某丙(2)(牟某戊前妻)归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王某丙(2)银行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法院以8.8万拍卖,王某丙(2)为解除黑户又支付被告人赵某甲1万元。

139、2015年1月15日,被害人陈某戍(2)、泮某甲经陈某庚介绍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双方按照“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30元日,扣除砍头息0.09万元,实际到手2.91万元,后陈某戍(2)、泮某甲、陈某庚平分这笔钱,期间陈某戍(2)、泮某甲多次支付利息及本金,由被告人陈某丙负责给付本金和收取利息。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戍(2)、任某辛、泮某甲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

140、2014年,被害人卫某甲经陈某庚介绍,让卫某乙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并签了借款金额为3万的借条,30元日,后赵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转给卫某甲,后支付利息给被告人陈某丙。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起诉卫某甲、卫某乙、李某巳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141、2015年、2016年,被害人蔡某庚、胡某甲到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砍头息0.08万元后,实际到手1.92万元。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庚、胡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蔡某庚银行卡被扣划。

142、2015年5月,被害人黄某辰、夏某戊到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1.88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3.10)至黄某辰、张某丁(1)离婚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辰、张某丁(1)归还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致张某丁(1)银行卡被执行走6.6万,后黄某辰要回2万。

143、2016年4月28日、2017年6月23日、2016年7月12日,被害人余某丁分三次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5万、1万、1.5万,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08万、0.08万、0.08万,实际到手分别是1.42万、0.92万、1.42万。被害人余某丁在支付1.66万元利息之后,张某甲以8万元起诉相威胁后,余某丁在2018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本金4.2万了结该三笔借款,拿回借条,未起诉。

144、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陈某亥(2)、林某辛(1)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元,出具了双倍借款金额借条,30元日,实际到手1.94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给被告人陈某丙。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亥(2)、张某戊(1)、林某辛(1)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到位4.2605万元。

145、2012年3月21日,被害人程某乙在路桥塑料城附近向陈某甲(3)借款3万元,30元日,扣除砍头息0.09万元后实际到手2.91万元,期间支付多次利息。后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汪某丙及管某辛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程某乙及丁某庚(夫妻)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后执行到1.6884万元。

146、2015年,被害人郑某壬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本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0.88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0.18万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付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08年5月10日,以张某甲的名义要求郑某壬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庭审中被害人郑某壬提交了还款0.18万元的事实,经法院确认,最终判决郑某壬归还1.82万元本金及利息。

147、2014年7月30日,被害人卢某己和罗某午在被告人陈某丙家中向被告人陈某丙和赵某甲借款3万元,约定每天付600元,三个月付清,并出具3万元的借条一张。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丙隐瞒已归还的本金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0.7.30)至被害人卢某己及刘某乙离婚之前,以被告人陈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己、刘某乙、罗某午归还3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2015年5月4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划扣刘某乙存款1.5549万元,卢某己支付赵某甲0.5万元,2015年12月31日卢某己通过卢某庚支付赵某甲1.8万元。

148、2016年7、8月份,被害人童某己、任某壬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6万元后实际到手3.4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己、任某壬、卢某辛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3月13日判决胜诉并申请执行。

149、2013年6月14日,被害人瞿某甲经陈某乙(1)航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2万元,根据“规矩”出具了两张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金额为9.9万的借条,共支付高额利息3.2万元。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瞿某甲、梁某辛(瞿伟明妻子)、陈某乙(1)航归还19.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胜诉。

150、2015年7月16日,被害人洪某己经罗某未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前两天本息0.12万后,通过被告人张某甲银行转账实际到手0.88万元,期间继续支付利息。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罗某未、罗某申、洪某己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胡某己(洪某己丈夫)支付0.7万元。

 151、 2016年7月12日,被害人江某乙、金某壬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8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4万元实际到手7.6万,期间继续支付0.5万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江某乙、金某癸(江某乙妻子)、金某壬、徐某丑(金某壬妻子)归还16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

152、2017年7月9日,被害人陈某申、金某子在债庄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5万元,双方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25万元后,实际到手4.75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0.7万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申、韦某甲(陈某申妻子)、金某子、黄某戊(金某子妻子)、洪某庚、王某丁(2)(洪某庚妻子)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53、2016年11月28日,被害人徐某寅经张某己(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40元日,扣除砍头息0.16万元后实际到手3.84万元,期间继续支付0.48万元,由被告人赵某乙负责收取利息。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徐某寅、徐某卯(徐某寅妻子)、张某己(1)、潘某丁(张某己(1)妻子)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胜诉。

154、2016年4月7日,被害人王某戊(2)经王某己(2)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3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5万元后,实际到手2.85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0.6万元。2016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戊(2)、王某己(2)、陈某乙(3)(王某戊(2)的妻子)、台州市路桥彩欣灯饰配件厂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王某戊(2)支付给赵某甲3.5万元。

155、2016年3月10日,被害人朱某己经叶某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3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5万元后,实际到手2.85万元,期间继续支付利息0.15万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5年12月5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己、叶某癸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叶某癸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4.5万元。

156、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缪某甲经杨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05万元实际到手0.95万元,期间被害人缪某甲继续支付0.2万元,杨某己支付了本金0.75万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本息,以其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缪某甲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后缪某甲支付0.063万元。

157、2016年3月20日,被害人李某午经陈某丙(3)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3万元,双方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5万元后实际到手2.85万元,期间继续支付本息4.4万元。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午、肖某甲、陈某丙(3)、汪某戊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李某午与赵某甲协商,并在法院支付给赵某甲4万元。

158、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阮某癸经赵某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0.2万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其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阮某癸、汪某己(阮妻子)、赵某癸、王某庚(2)(赵某癸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被害人阮某癸提出借款时间系其离婚之后,其借款本金只有2万元,并出具了赵某甲签名的收条,后法院判决借款本金为2万元。

159、2016年3月4日,被害人池某甲经被害人李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3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45万元后实际到手2.55万元,期间继续支付1.05万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池某甲、李某戊、狄某甲(李某戊妻子)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胜诉。

160、2016年8月15日,被害人赵某戊经蔡某辛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后实际到手1.9万元,期间继续支付0.3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赵某戊、付某丙(赵某戊妻子)、蔡某辛、赵某子(蔡某辛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被害人赵某戊、蔡某辛后支付2.5万元给赵某甲,双方私下自行和解。

161、2016年8月2日,被害人林某壬(1)经被害人陈某甲(2)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借款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30元日,扣除砍头息0.27万元实际到手2.73万元,期间继续支付0.27万元,由被告人管某甲收取利息。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壬(1)、林某癸(1)(林某壬(1)妻子)、陈某甲(2)、郑某丁(陈某甲(2)妻子)归还6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后被害人支付3.5万元。

162、2016年4月4日,被害人陈某丁(3)经池某甲、罗某酉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借款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1万元实际到手1.9万元,期间继续支付0.5万元。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丁(3)、池某甲、罗某酉、周某丙(罗某酉的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63、2016年6月8日,被害人李某戊经丁某辛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2万元后,实际到手1.8万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提前借款时间至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辛、王某辛(2)(丁某辛的前妻)、李某戊、狄某甲(李某戊的妻子)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

164、2015年7月16日,被害人陈某戊(3)、牟某戊共同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借款1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40元日,扣除砍头息0.4万元,实际到手9.6万元,后继续支付利息1.4万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戊(3)、茹某乙、牟某戊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2017年12月5日陈某戊(3)、茹某乙位于路桥区路桥街道章苑社区新堂里2-2号房产被拍卖,被告人赵某乙分得21.3364万元。

165、2015年期间,被害人罗某戍通过徐某己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3万元借条,期间共支付本息2.88万元。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隐瞒已归还本息的事实,以被告人陈某甲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戍归还3万元本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166、2015年左右,被害人卢某壬经梁某壬、章某庚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60元日,扣除砍头息0.1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转账给卢某壬1.88万元,后由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利息约几千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乙以4万元借款金额,将卢某壬、梁某壬、章某庚起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4月11日胜诉。

167、2012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壬(2)经王某癸(2)担保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30万元,30元日,并出具30万元的借条。后王某壬(2)支付被告人陈某甲本金22.5万及利息4万,共26.5万元。2016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隐瞒已归还的本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壬(2)归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68、2014或2015年期间,被害人陈某己(3)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借款,陈某甲叫其找担保人,后经吴某己、季某甲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2万,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期间被害人陈某己(3)归还了部分本息。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还款事实,提早借款时间(2009年6月1日)至陈某己(3)、李某未离婚之前,并且以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己、陈某己(3)、李某未、季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19日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陈某己(3)的前妻李某未银行账户2.2869万元被法院冻结扣划。

169、2015年期间,被害人朱某庚、许某戊二人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借款2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双倍借条,50元日,共支付利息约0.4万元;后被害人朱某庚、陈某庚(3)再次向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借款2万元,同样出具了双倍借条,系点渣,共支付本息约0.72万元。同年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对上述两笔借款以双倍借条提起民事诉讼,后陈某庚(3)支付2.5万元,朱某庚和许某戊支付2.9万元。

170、2017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张某庚(1)、王某子(2)在债庄借款1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50元日,扣除砍头息0.5万元后实际到手9.5万元,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支付本金和收取利息,后继续支付利息约0.8万元。2017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庚(1)、王某子(2)归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期间张某庚(1)支付给赵某甲等人共计3.3万元,后张某庚(1)位于椒江海越公寓1幢3单元505室房屋被拍卖,其中赵某乙分配到1.4708万元。

171、2017年5、6月,被害人厉某甲由周某丁担保,经被告人陈某丁介绍在“债庄”借款1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利息50元日,扣除砍头息0.05万元后,被告人赵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本金0.95万元,期间厉某甲继续支付利息0.05万元给被告人陈某丁。2017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厉某甲、周某丁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未得款。

17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害人陈某辛(1)、毕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等人借款3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30元日,期间继续支付利息,后被害人毕某甲分两次共支付给赵某甲本金2万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部分已还本息,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辛(1)、陈某壬(1)归还剩余的4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后陈某辛(1)又支付了1.7万元左右。

173、2016年3月21日,被害人李某申、王某丑(2)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3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利息40元日,扣除砍头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2.88万元,期间继续支付利息0.24万元,由被告人管某甲负责支付本金和收取利息。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08.6.1)至李某申、阮某子离婚前,以被告人陈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李某申、王某丑(2)、阮某子归还6万本金及利息,经调解,王某丑(2)支付了1.6万元,李某申支付了0.5万元,后法院制作调解书要求李某申、阮某子继续支付5.5万元,在执行期间被扣划4.195万元。

174、2016年9月份,被害人马某甲经阮某丑、王某寅(2)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借款21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期间已支付部分利息。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归还的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甲、阮某丑、吴某庚、王某寅(2)、祝某乙归还42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期间双方以24.7万元自行和解,后赵某乙撤诉。

175、2015年期间,被害人黄某巳经夏某己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万元,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后黄某巳在2017年单独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万元,沿用原先签订的双倍借条,系点渣,扣除本息0.12万元后实际到手0.88万元。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用夏某己担保的这张借条,以赵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巳、李某酉、夏某己、邱某乙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后在2018年6月11日执行恢复中,被执行到人民币2.15万元。

176、2013年5月15日,被害人娄某甲经陈某辛(3)等人担保在路桥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0万元,根据赵某甲的要求出具了两张9.5万元的借条,50元日,后共支付利息4.5万元。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娄某甲、陈某辛(3)归还19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截止目前共执行到4.6026万元。

177、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余某甲经徐某甲、刘某甲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40元日,总共支付利息1.44万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被告人赵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甲、叶某子、徐某甲、王某酉、刘某甲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在执行恢复程序中执行到4万元。

178、2016年9月7日,被害人梁某乙经陈某壬(3)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50元日,共支付利息至少2.45万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3.8.10)至梁某乙、王某卯(2)离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乙、王某卯(2)、陈某壬(3)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79、2017年4月2日,被害人蒋某丁经台州市乐家洁具有限公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6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虚高借条(80万元),25元日,扣除砍头息1.5万元后实际到手58.5万元,后在该笔借款上增加担保人为张某辛(1);

 2017年4月6日,被害人蒋某丁经郑某癸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8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虚高借条(120万元),25元日,扣除砍头息4万元后实际到手76万元,后在该笔借款上增加担保人为徐某辰,该笔借款系被告人陈某甲账户转账;

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蒋某丁经张某辛(1)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丙借款40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虚高借条(60万元),25元日,扣除砍头息1万元后实际到手39万元。

期间该三笔借款由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负责收取利息,被害人蒋某丁共计支付利息约37万元。

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陈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赵某甲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蒋某丁、张某壬(1)、张某辛(1)、台州市乐家洁具有限公司(法人蒋某丁)归还两笔借款共计14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胜诉(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9497号),后在执行期间执行到20万元。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隐瞒已还利息,以赵某甲、陈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蒋某丁、张某壬(1)(蒋某丁老婆)、郑某癸、梁某癸(郑某癸妻子)、徐某辰、台州市乐家洁具有限公司(法人蒋某丁)、台州市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法人郑某癸)归还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胜诉(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9720号),后在执行期间执行到81.356万元(包括郑某癸的房产拍卖款、徐某辰等人的银行卡等)。

180、2012年11月份,被害人童某庚向陈某癸(3)借款1万元,系点渣,借条上出借人是空白的,期间童某庚还款本息约06-0.7万元。后陈某癸(3)因与赵某甲有债务纠纷在,将该借条抵债给赵某甲。后被告人赵某甲明知童某庚已支付部分本息,仍隐瞒该事实,在借条出借人上添加赵某丙的名字,以被告人赵某丙的名义于2016年7月4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童某庚、潘某戊归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尚未得款。

181、2008年,被害人王某辰(2)多次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后经结算后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3万元、2万元的借条。被告人赵某甲在服刑期间,委托汪某丙起诉,2010年7月20日,汪某丙提起民事诉讼,称王某辰(2)已归还9.4万元,尚欠5.6万元未还,经法院判决胜诉。到2016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要求王某辰(2)履行债务,后王某辰(2)支付了5万元后双方结清债务,但被告人赵某甲却隐瞒王某辰(2)已结清债务的事实,仍旧对其申请继续执行,导致在2018年10月份王某辰(2)被司法拘留,被害人王某辰(2)为免去司法拘留,继续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3万元。

 182、2014年1月7日,被害人潘某乙经被害人许某己担保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10万元,签订了双倍借条,后被害人潘某乙支付利息0.9万元,被害人许某己归还本金7万元。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本付息情况,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乙、许某己归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并申请执行,后被害人许某己继续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8万元。

183、2016年的一天,被害人黄某午、范某甲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赵某乙借款2万元,出具了出借人空白的双倍借条,支付部分利息后无力支付,后在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已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午、范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范某甲的银行卡被冻结,遂找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协商解冻银行卡,被告人赵某甲要求范某甲出具一张4万元的虚假借条,后范某甲找来金某丑担保,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虚假借条,后在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乙持该张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申请执行。

184、2016年4月6日,被害人李某戊经阮某丁担保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管某甲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出借人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双倍借条,后共支付利息0.8万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利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戊夫妻、阮某丁夫妻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期间阮某丁与赵某甲达成协商,被告人赵某甲对其撤诉,法院判决李某戊、狄某甲支付4万元本金及利息,后阮某丁继续归还2万元本金。

185、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蔡某壬经郑某子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1万元,签订了双倍借条,期间共支付利息0.95万元,归还本金0.7万元,系由被告人管某甲出资放贷。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还款的事实,以2万元的借款金额起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

186、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周某戊、陈某子(3)在债庄向被告人赵某甲借款4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共支付利息约0.8万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利息,捏造借款时间(2014.10.15)至周某戊、刘某丙离婚前,以被告人赵某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戊、刘某丙、陈某子(3)、张某癸(1)(陈某子(3)妻子)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周某戊一人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

187、2016年期间,被害人王某巳(2)在通泰公司向被告人陈某丁借款1万元,根据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的双倍借条,系点渣,共支付本息约0.2万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隐瞒已归还的本息,以其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巳(2)归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后胜诉。

188、2017年3月10日,被害人郑某丑经辛某甲、阮某戊担保在通泰公司借款4万元,系由被告人赵某丙出面接待,被告人赵某乙查询借款人有无被起诉的信息,被告人赵某甲要求阮某戊也在借条上签字,按照公司规矩出具了出借人和出借时间空白、担保人签在共同借款人处的借条,30元日,扣除10天利息后实际到手约3.88万元。2017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捏造借款时间(2011.3.10)至郑某丑、尤某乙离婚之前,以汪某丙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丑、尤某乙、阮某戊、辛某甲、敖某乙归还4万元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胜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及执行卷宗材料复印件、路桥区人民法院诉讼清单、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执行款情况查询结果表、司法拘留名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还款截图、收条、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午(2)、马某乙、金某寅、金某卯、李某戍、王某未(2)、叶某丑、徐某己、王某癸(2)、方某丙、邱某丙、陈某癸(3)、王某申(2)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梁某丙、蔡某丙、童某甲、徐某乙、徐某甲、王某酉、曾某甲、王某戍、陈某寅、林某戊、陈某卯、王某亥、叶某戊、陈某辰、徐某丙、罗某丙、陈某巳、叶某己、陈某午、安某甲、卢某丙、许某甲、谢某甲、徐某丙、梁某丁、王某乙(1)、王某甲(1)、杜某乙、张某辛、童某乙、林某庚、应某甲、王某己(1)、林某己、王某庚(1)、许某丙、罗某丁、罗某戊、林某辛、尚某甲、陈某未、罗某己、管某丙、徐某丙、金某丙、余某甲、朱某乙、林某壬、刘某甲、吴某丙、叶某己、安某甲、丁某乙、张某癸、陈某戍、张某子、陈某亥、杨某戊、张某寅、陈某丑(3)、张某卯、应某乙、童某丙、王某壬(1)、夏某甲、林某子、谢某丙、吕某甲、罗某庚、林某寅、洪某丁、贺某乙、王某癸、王某子(1)、王某戊(1)、管某己、陈某丁(1)、郑某甲、阮某辛、邵某甲、郏某甲、郏某乙、陈某己(1)、陈某庚(1)、占某甲、李某己、罗某壬、占某甲、戴某丙、王某辛(1)、林某巳、陈某癸(1)、黄某壬、俞某乙、林某午、严某甲、王某壬(1)、牟某乙、任某甲、王某癸(1)、毛某丙、徐某甲、王某酉、陈某寅(1)、梁某乙、王某卯(2)、顾某乙、陈某辰(1)、陈某巳(1)、梁某戊、张某庚、张某辛、王某丑(1)、章某甲、赵某辛、章某乙、章某丙、林某未、林某申、林某戍、季某甲、张某申、於某戊、余某乙、余某丙、林某亥、施某乙、林某甲(1)、杨某辛、屠某甲、任某乙、陈某申(1)、任某丙、林某丙(1)、王某寅(1)、倪某甲、丁某戊、方某乙、李某壬、胡某丙、梁某己、陈某甲(2)、施某甲、梁某庚、罗某子、牟某丙、徐某己、徐某庚、杜某乙、张某戍、徐某丙、泮某甲、陈某丙(2)、郑某戊、黄某子、郑某己、黄某丑、姚某甲、陈某戊(2)、郑某庚、林某戊(1)、郑某辛、阮某壬、茹某甲、王某酉(1)、何某甲、陈某癸(2)、夏某丙、陈某子(2)、管某庚、童某戊、王某甲(2)、朱某戊、张某乙(1)、丁某己、杨某壬、罗某卯、任某丁、徐某子、陈某午(2)、戴某丁、茅某甲、李某卯、罗某辰、罗某巳、胡某戊、李某辰、卢某戊、金某辛、童某戊、钱某甲、林某庚(1)、任某己、任某庚、应某辛、章某己、陈某申(2)、屈某甲、牟某戊、王某丙(2)、陈某戍(2)、泮某甲、卫某甲、蔡某庚、胡某甲、黄某辰、张某丁(1)、余某丁、陈某亥(2)、程某乙、郑某壬、卢某己、任某壬、陈某乙(1)航、洪某己、江某乙、陈某申、金某子、徐某寅、王某戊(2)、朱某己、叶某癸、缪某甲、李某午、陈某丙(3)、阮某癸、赵某癸、池某甲、李某戊、蔡某辛、林某壬(1)、陈某甲(2)、周某丙、池某甲、李某戊、丁某辛、陈某戊(3)、茹某乙、罗某戍、卢某壬、梁某壬、王某壬(2)、陈某己(3)、朱某庚、许某戊、陈某庚(3)、张某庚(1)、王某子(2)、厉某甲、周某丁、陈某辛(1)、毕某甲、李某申、王某丑(2)、阮某子、马某甲、阮某丑、黄某巳、娄某甲、蒋某丁、张某辛(1)、徐某辰、童某庚、王某辰(2)、潘某乙、许某己、范某甲、金某丑、李某戊、阮某丁、蔡某壬、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某甲、乔某乙、王某未、汪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胡某甲、曾某甲、陈某寅、陈某巳、谢某甲、徐某丙、林某辛、朱某乙、林某壬、叶某己、张某癸、杨某戊、童某丙、林某子、郏某甲、郏某乙、占某甲、林某巳、陈某癸(1)、黄某壬、林某午、王某癸(1)、张某辛、余某乙、屠某甲、任某乙、陈某申(1)、方某乙、李某壬、陈某丙(2)、童某戊、朱某戊、张某乙(1)、阮某癸、卢某壬、厉某甲、马某甲、阮某丑、黄某巳、娄某甲、梁某乙、陈某寅(1)、陈某癸(3)、王某酉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庭审光盘85张

(二)非法拘禁罪

1、2017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乙经被告人赵某甲与李某亥(另案处理)授意后,纠集被告人汪某甲、陈某丁、许某甲、乔某甲等人来到路桥区拘留所门口,将被拘留释放的被害人郭某丙强行带上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后以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将郭某丙拘禁在路桥区路北街道美心宾馆及碧中海洗浴中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2、2016年9月份,陈某丑(另案处理)向官某壬讨要债务未果,遂委托被告人赵某甲帮其讨要。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乙等人协助陈某丑进行非法讨债,被告人赵某乙、陈某丁、汪某甲、卢某甲、魏某甲、许某甲与陈某丑纠集的斛某甲、李某甲(1)、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在路桥中医院病房内看管住院的官某壬,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不停滋扰不给其睡觉,时间长达7天。其中被告人赵某乙、陈某丁、汪某甲、卢某甲、魏某甲、许某甲参与晚上的看管,共计看管约三、四个晚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路桥区中医院的出入院记录及住院病历、航班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寅、梁某子、管某癸、张某子(1)、龚某甲、黄某未、杨某甲的陈述、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丙、官某壬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汪某甲、陈某丁、魏某甲、许某甲、乔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某甲、陈某丑、李某甲(1)、斛某甲、李某亥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的一天凌晨,因王某巳(2)在通泰公司借钱未及时还本付息,被告人陈某丁征得被告人赵某乙同意,伙同被告人汪某甲、王某甲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来到王某巳(2)位于路桥区桐屿街道高桥章村的家中,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坐在车上接应,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下车到王某巳(2)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油漆在王某巳(2)家的门、墙上乱喷,被王某巳(2)母亲应某己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潘某己因无法收回胡某庚所欠货款,遂委托被告人赵某甲为其讨要,后被告人赵某乙带领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卢某甲、王某甲等人来到路桥峰江街道佐川胡村5区178号胡某庚家,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男:胡某庚,女:王某戍(2),老赖欠钱不还,尚欠本人20万元未还。家住路桥峰江街道佐川胡村5区178号”,且有胡某庚、王某戍(2)两人照片的传单肆意分发,用力敲门、大声喊话,严重影响胡某庚及其家人的生活。

3、2016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乙、汪某甲、卢某甲、王某甲等人再次来到胡某庚家中,肆意分发、张贴上述传单,严重影响了胡某庚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胡某庚遂从楼上扔下热水瓶表示不满,后双方都被带至派出所处理。

4、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乙因张某丑(1)、童某丁在通泰公司的借款未及时还本付息,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丁、汪某甲、卢某甲等多人在中午营业时间来到张某丑(1)位于路桥区明珠大厦后的“邦辉蛋炒饭”店内,霸占店内位置,导致该店无法正常营业,后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赵某乙等人才离开。

5、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带领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卢某甲等人来到金清、蓬街一带,采用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催讨通泰公司借出的债务,其中已查实被害人林某辛、尚某甲、沈某甲家中被砸玻璃、泼油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传单图片;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己、潘某己、胡某辛、胡某壬、陈某寅(3)、郭某丁、李某乙(1)、林某子(1)、童某丁、童某辛、童某壬、黄某申、林某丑(1)、陈某卯(3)、杨某寅、罗某亥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巳(2)、胡某庚、张某丑(1)、林某辛、尚某甲、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组织、参与或指使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多次以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赵某丙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管某甲数额巨大;被告人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丁、汪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以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乔某甲受人纠集,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许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甲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甲、王某甲、乔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文权

检察员:凌月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陈某甲、赵某丙、陈某乙、管某甲、米某甲、钟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汪某甲、王某甲、许某甲、魏某甲、乔某甲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9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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