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身为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划拨给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12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自己购房及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哈铁直建人字[2014] 1号文件;限期拆除公告、委托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固定资产卡片、补偿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哈铁锅炉水暖安装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账户收款收据、哈尔滨银行进账单;给赵某甲转款转账凭证、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向赵某甲借款账目凭证;赵某甲哈尔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赵某甲、郑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凭证、交易明细、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物中心出具的产权查询单;赵某甲向哈尔滨铁路直属**公司提供的入账报销单据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何长春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诉讼案卷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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