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大街**号,住本村,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质检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2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任石家庄市**有限公司的质检员,在质检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次多取样的方式侵占公司橡胶手套,下班或吃饭时将手套塞进衣服内带出公司放到家中,之后将依职务便利窃取的9寸钴蓝手套多次以16.5元/包的价格,9寸普蓝手套以11元/包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已判刑),将侵占的钴蓝手套以16元/包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已判刑),得赃款人民币50121元。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9寸普蓝丁腈手套0.408元/只,9寸钴蓝丁腈手套0.423元/只。经核实,赵某甲共计侵占公司钴蓝丁腈手套2995包,普蓝丁腈手套20包,涉案价值127504.50元。2018年12月20日赵某甲主动到案,分三次退赔**公司损失共计128000元,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职工简历登记表及证明、侦查说明、户籍证明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讯问笔录;5、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陈某某、尹某某的讯问笔录;6、价格认证结论: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在质检科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多取样、少返还的方式,将样品手套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晔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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