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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福清市**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文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9日起,被告人赵某甲入职福清市**服务公司,先后在人事部、综合办公室担任文员,负责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担任福清市**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文员,负责人员招聘、人事档案管理及派遣单位**员工工资计发等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工资计发的职务便利,每月通过虚增人员、虚报工资的方式编造虚假的**公司员工工资一览表提交公司财务审核,由财务将工资总额汇款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委托该银行批量代付员工工资。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另行编造一份含有其母亲黄某某、儿子陈某某及其本人名下账号的员工工资一览表交由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被告人赵某甲提供的名单发放员工工资至相应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赵某甲陆续将发放至黄某某、陈某某及其本人名下账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43697元用于日常消费和开支。2019年12月,福清市保安服务公司对工资发放等事项开展自查自纠时发现**员工资计发存在异常,被告人赵某甲向公司如实交代上述事实。2020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离职。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归还公司人民币343697元,福清市**服务公司对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2月18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明、交款结算单、谅解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职情况说明、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招聘保安人员政审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虚报、多报人员名单及工资表、批量明细交易结果、**公司员工工资一览表、账户交易明细、中间业务平台批量业务处理申请单及转账流水、代收付业务通知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福清市**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文员期间,利用工资计发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343697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检察官助理:石冰莹

2020年5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室,联系电话:1530607****;

2.卷宗5册,共计4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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