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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涂某甲(已判刑)因之前在赵某乙(已判刑)家无故被打,心怀不满,于是电话邀约赵某乙前往清镇市九化水晶集团大门口处谈判。当晚20时许,涂某甲邀约的涂某乙、石某某(二人已判刑)等十余人及赵某乙一方邀约的被告人赵某甲和卢某甲、卢某乙、杜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先后驾车赶至约定地点。在赵某乙与涂某甲、石某某二人谈话的过程中,卢某乙到达现场并与涂某甲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赵某乙、涂某甲、卢某乙、杜某某、涂某乙、石某某等人相互殴打,卢某甲使用拳头与对方人员进行打斗,最终造成赵某乙、涂某乙、涂某甲、杜某某、卢某乙、卢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乙左前臂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涂某乙、涂某甲、杜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已放弃伤情鉴定。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赵某甲到案,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及同案犯涂某甲、赵某乙、卢某乙、石某某、涂某乙、杜某某、卢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积极参与多人结伙殴斗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敏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清镇市中医医院巢凤分院病患监区)。

2.案卷材料7册、散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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