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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聚众斗殴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甲,外号“胖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6年3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16年9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依法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5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李某某、谢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谢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从邵东县两市镇**歌厅唱歌出来后,途径**路***歌厅门口,碰到路经此地的林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因见林、孙两人长得漂亮,用手拦住林、孙两人,因而发生口角,刘某某、王某某、谢某乙、姚某某等人对林某某实施殴打。林某某被殴打后,打电话给孙某某(已死亡)告知其被挨打一事,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又对林某某实施殴打,谢某乙趁机拿走林某某的手机。随后,被告人赵某甲与李某某、谢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谢某乙、姚某某等七人打的到邵东县**宾馆开房休息。尔后,孙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李某某将手机退还给林某某,并赔礼道歉,李某某答复孙某某,退还手机可以,赔礼道歉办不到,孙**提出在邵东**酒吧谈判。李某某知道双方免不了打一架,遂从外边弄来了三把猎枪和二把砍刀及二根钢管,纠集被告人赵某甲及谢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谢某乙等人,由殷某某(已判刑)驾车前往**酒吧与孙某某一伙对阵,李某某等八人到达**酒吧,未发现孙某某等人,就驾车沿永兴路、文体路一带寻找孙某某一伙,当晚凌晨1时许,孙某某一伙在**路**路交叉口发现李某某一伙,便驱车追赶,并向李某某一伙的车辆射击数枪,击中李某某一伙车辆左后轮,导致车速减慢,孙某某一伙驾车追上李某某一伙车辆时,谢某甲朝孙某某一伙车辆射击一枪,击中孙某某一伙车辆的驾驶人岳某某,致岳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小车路过老1814线**路段时,因车辆让行问题,与骑摩托车经过此地的被害人赵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赵某甲从小车上下来,与赵某乙发生扭打,被告人赵某甲用拳头朝赵某乙的头部、胸口击打,随后又手持木棍击打赵某乙的背部两次。经鉴定:赵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眼部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赵某乙70000元,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和解协议、领条、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某某

检察官助理:尹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7页。

3.证人名单:林某某、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殷某某、金某某、贺某某。

4.鉴定人名单:雷**、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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