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4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现住三原县**镇**路**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三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7日报请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7月28日,王某某和郝某某因争抢苹果货运生意发生矛盾,随后王某某纠集秦某等人多次威胁郝某某及其装卸工,阻拦郝某某货运生意,郝某某将此事告诉张某后,2016年7月30日,张某(已判刑)纠集张某(已判刑)等人在210国道富平装货点阻挡王某某的鱼罐车装苹果。王某某得知后立即纠集秦某等人到装货点,秦某等手持洋镐把欲对张某等人实施殴打,后因秦智认识张某而放弃。
2016年7月31日早,张某购买二十余把橡胶棍,伙同赵某甲、何某、田某某等20余人在郝某某的信息部集中,同郝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商量要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随后张某某、赵某甲等人驾驶四辆小轿车,在210国道寻找王某某。当日下午17时许,赵某甲和徐某等人驾驶黑色轿车(陕A****5)在**镇**村发现王某某驾驶的奔腾x80越野车,赵某甲就立即打电话告知张某,同时赵某甲驾驶轿车将王某某驾驶越野车逼停在路边,赵某甲手持关公刀、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对王某某驾驶的越野车进行打砸,王某某驾车逃离后又掉头回来撞击赵某甲所驾驶的黑色轿车,两车在相撞当中,张某驾驶现代越野车拉着张某、田某某等人赶到,遂用车撞击王某某驾驶的奔腾越野车,使王某某驾驶的车无法开动,张某、田某某等人下车后手持洋镐把对王某某驾驶的奔腾越野车进行打砸,王某某的同车人员肖旭下车逃离时,被张某用橡胶棍在其腿部打了一棍,致使肖某受伤,张某等人在打砸王某某所驾驶的越野车的过程中,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张某等人又追上王某某,将王某某从其车上叫下,张某等人又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失、软组织损伤,肖某左后踝骨骨折,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鉴定赵某甲驾驶的尼桑天籁小轿车的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陆拾陆元(33666.00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奔腾x80越野车的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元(27300.00元)。
(二)故意伤害罪
1、2018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姜某、白坤在三原县池阳街“池阳饭庄”吃饭,姜某的朋友刘某过来找姜某碰酒时与赵某甲、白某发生口角。白某、赵某甲随即对刘某进行殴打,白坤用啤酒瓶击打刘某的头部,赵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某捅伤。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18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王某乙等人都在三原县池阳大街西转盘处的“猎友烧烤”店喝酒时,王某乙来到赵某甲桌碰酒期间,因琐事和赵某甲发生口角。王某乙去其车上拿了一把铁改锥,欲向赵某甲一桌走去,被其朋友关某、赵某某等人劝罢,王某乙手中铁改锥被其朋友夺下,后被杨某捡到带回家。随后王某乙开车拉着关雷、赵某某王某乙欲再次回去找赵某甲,被关某和赵某某以相互间认识、都喝了酒为由再次劝罢,随后高某提出想回家,王某乙称开车送他们回家。上车后高某发现不是回家的路,问王某乙为啥走这条路,王某乙说走这条路凉快,然后王某乙将车又开回“猎友烧烤”店,到了后高某去上厕所,王某乙、关某和赵某某下车来到赵某甲桌旁,赵某某先和赵某甲发生争执,王某乙就用啤酒瓶砸赵某甲,赵某甲拿一个啤酒瓶摔烂后将赵某某、关某、王某乙先后捅伤,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将王某乙划伤,王某乙受伤后便跑,赵某甲持刀在后面追,在王某乙逃上车后,赵某甲追上去从窗户伸进去用刀在王某乙的胸部捅了两三刀,致使王某乙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和关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关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l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积极参与打架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持刀伤害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海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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