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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出生,民身份号610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宝鸡**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千阳片区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岐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4月30日被千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王某甲:

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一部OPPO A9X 6+128G手机、两部OPPO A11 4+128G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859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亲戚朋友开公司给员工发福利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十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9500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以35000元出售给李某甲,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三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850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以9300元出售给李某甲,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诈骗刘某某:

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以调机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一部OPPO R15X 8+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1719元。赵某甲将该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一部OPPO Reno 6+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赵某甲将该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调机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一部OPPO Reno2 8+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赵某甲将该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手机拼单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996元,该款项被赵某甲截留并挥霍。

5.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以公司清理库存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一部OPPO Reno2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元。赵某甲将该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从刘某某处拿走两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每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20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出售后,偿还了其中一部手机货款4300元,诈骗刘某某一部手机,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40元,所得赃款被赵某甲挥霍。

诈骗王某乙: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一部华为荣耀20 8+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赵某甲将该手机以2000元抵债给白某某。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一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赵某甲将该手机以3730元出售给杨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赵某甲以拼单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五部OPPO A5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赵某甲将诈骗的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诈骗曹某某: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赵某甲以代销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某六部OPPO A5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794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出售,其中五部以3250元出售给杨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诈骗李某乙: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两部OPPO Reno2 8+128G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038元。后赵某甲偿还手机款620元,李某乙实际损失4418元。赵某甲将上述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诈骗时某某: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朋友购机为由诈骗被害人时某某一部OPPO Reno2 8+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赵某甲将该手机出售给李某甲,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诈骗李某丙、汪某某、苏某某: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其所属公司给员工团购手机的福利政策,诈骗公司业务员李某丙购机款3200元、汪某某购机款3120元、苏某某购机款2690元。以上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9010元被赵某甲挥霍。

诈骗李某甲:

1.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每部手机3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七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李某甲向赵某甲支付了七部手机的货款,赵某甲只给李某甲交付了四部手机,其余三部手机未交付,也未退还该三部手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500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每部手机347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十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李某甲向赵某甲支付了十部手机的货款,赵某甲只给李某甲交付了三部手机,其余七部手机未交付,也未退还该七部手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5400元。

后在李某甲的一再催要下,赵某甲陆续退还部分手机货款23900元并以一部价值1400元的OPPO手机抵债,仍有部分货款未退还。以上共计诈骗李某甲人民币10600元,所得赃款被赵某甲挥霍。

诈骗杨某某: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甲以每部手机35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三部华为P30 Pro 8+128G手机,杨某某向赵某甲支付了三部手机的货款,赵某甲只给杨某某交付了一部手机,其余两部手机未交付也未退还货款,诈骗杨某某人民币7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273元,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赵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亮

检察官助理:赵斐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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