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其堂兄弟赵某乙(已判刑)介绍与陈某甲(已判刑)认识并通过陈某甲介绍购买一款投资平台的软件,陈某甲即通过淘宝网站与北京一家软件制作工作室的王某甲联系,赵某甲、尚某某(刑拘在逃)、赵某乙、陈某甲四人到北京与王某甲谈好以20万元的价格制作该款软件,每月维护费1万元。该软件制作完成之后,即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域名“******”,建立“****”(后更名为“****”、“****”, 以下统称“****”)的虚假投资平台客服公司。2018年5月初,被告人赵某甲安排陈某甲负责系统运营维护、刘某甲(已判刑)任“****”出纳会计,王某乙(已判刑)做客服,为了能够掌控公司的运营情况,被告人赵某甲安排赵某乙进入公司管理账目同时监管公司的运营。“****”公司成立后,赵某甲、尚某某、赵某乙、陈某甲即开始发展下线代理商“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甲”等公司推销“****”APP平台。上述代理商公司给员工发放电脑和手机并设置好微信、教员工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在“****”、“****”等虚假平台注册投资,买卖“英镑”、“伦敦金”、“以太币”等虚拟商品,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诱骗被害人投资大额资金,代理商公司通过“****”APP平台后门,直接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先少赢利、后亏本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游某某等人人民币1467582.44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刘某甲从“****”平台APP绑定的银行卡提取现金,“****”总公司留取每个代理商公司的10%收益,余90%收益分别付给不同代理商负责人,代理商负责人收到非法获利后,再按事先的约定分配给小组长、员工。
各代理商员工统一以“苏某某”为微信名称、女性形象,以统一配发的手机、电脑以摇一摇、微信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随机添加男性为微信好友,在经“话术”培训后,通过与被害人处对象、谈感情等方式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下载“****”APP平台并注入资金(首入金)。当被害人成功注册并注入首入金后,再通过后台操作让被害人赚取小额利润,待取得被害人进一步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充值大额投资。在被害人大额资金充值后,经理、客服人员等人通过操纵平台后门指数,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从中非法获利。
一、代理商“**公司”成员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张某甲组织“**公司”人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共骗取被害人资金计588672.86元。具体事实是:
1.2018年7月4日至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余某某78973元。
2.2018年6月16日至7月3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杜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陈某乙101402元。
3.2018年7月11日至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刘某乙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刘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应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应某某44687.12元。
4.2018年6月13日至7月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陆某某42064.3元。
5. 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阿某某34200元。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丁,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阿某某2000元。
6.2018年7月17日至2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丁34012元。
7.2018年5月23日至6月6日和7月7日至1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等人,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汤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汤某甲27760元。
8.2018年7月13日至2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方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方某甲26000元。
9.2018年7月3日至4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方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方某乙23000元。
10.2018年7月12日至8月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杨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甲18902元
11.2018年7月22日至24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戊16000元。
12.2018年7月27日至8月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郝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龙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龙某某13500元。
13.2018年7月23日至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兰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兰某某12647.2元。
14.2018年6、7月份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化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化某某10747元。
15.2018年6月18日至7月2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辛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辛10817.2元。
16.2018年7月26日至3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张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丙10280元。
17.2018年7月9日至1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郝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臧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臧某甲4590.4元。
18.2018年7月2日至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徐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徐某某8902元。
19.2018年6月17日至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壬,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乙6875元。
20.2018年7月13日至1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王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邓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邓某甲8000元。
21.2018年6月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丁,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丙7500元。
22.2018年6月2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丁6000元。
23.2018年7月25日至2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曹某甲6000元。
24.2018年6月13日至7月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安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癸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癸5622.7元。
25.2018年7月12日至1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戊5529.6元。
26.2018年7月14日至1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游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游某某5000元。
27.2018年7月4日至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丁,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乙4593.3元。
28.2018年6月23日至7月4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丁,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贺某某4500元。
29.2018年6月29日至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顾某某4500元。
30.2018年7月7日至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马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段某某4000元。
31.2018年7月1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冯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冯某甲4000元。
32.2018年6月27日至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程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程某甲2877元。
33.2018年7月2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廖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廖某某3000元。
34.2018年7月1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被告人刘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司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司某某2848.3元。
35.2018年7月1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程某乙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程某乙2000元。
36.2018年7月2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薛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巩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巩某甲2000元。
37.2018年7月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吴某甲2000元。
38.2018年7月4日至1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子1768元。
39.2018年7月15日至1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董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董某甲1721.1元。
40.2018年7月4日至3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己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己1568.8元。
41.2018年6月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微信名叫“安某乙”的人,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王某丑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丑1500元。
42.2018年7月5日至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乙,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曾某某1127.6元。
43.2018年6月2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常某甲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常某甲1000元。
44.2018年6月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戊,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邵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邵某某1000元。
45.2018年7月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宇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宇某某1000元。
46.2018年7月2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庚,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孔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孔某某1000元。
47.2018年7月2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己,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黄某乙1000元。
48.2018年7月1日至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周某甲,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庚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庚955.24元。
49.2018年6月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辛,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赵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丙902元。
50.2018年6月1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壬,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梁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梁某甲500元。
51.2018年6月2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的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壬,冒充女性利用微信聊天话术,骗取李某壬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壬500元。
二、代理商“**公司”成员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张某甲组织“**公司”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45997.5元。
52.2018年6月2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林某甲1000元。
53.2018年7月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子1000元。
54.2018年6月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孙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孙某乙4136.98元。
55.2018年5月1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丁,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甲2000元。
56.2018年6月30日至7月1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冯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蒋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键,骗得蒋某某7000元。
57.2018年6月14日至6月1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凌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键,骗取凌某某441.4元。
58.2018年7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孙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孙某丁1000元。
59.2018年6月25日至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荆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胡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胡某甲902元。
60.2018年7月10日至1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丑,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辛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辛7608元。
61.2018年7月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卯,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辛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辛1000元。
62.2018年7月1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壬,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罗某甲2902元。
63.2018年6月21日至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癸,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潘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潘某甲7700元。
64.2018年8月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陈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陈某戊4125元。
65.2018年的4月份以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丑,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关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关某甲1000元。
66.2018年7月至8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丑,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曹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曹某丁1023元。
67.2018年的7月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刘某寅,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郑某某1000元。
68.2018年7月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罗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朱某甲1000元。
69.2018年7月2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周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周某乙1000元。
70.2018年6月14日至1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辰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辰6759.9元。
71.2018年6月16日至7月1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裴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卯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卯8201.12元。
72.2018年7月8日至1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石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卯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卯27000元。
73.2018年7月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戊,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巳1000元。
74.2018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戊,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秦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秦某甲412元。
75.2018年7月9日至8月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戊,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辰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辰72826.4元。
76.2018年7月1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辰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辰1000元。
77.2018年7月2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癸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癸1500元。
78.2018年8月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午,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介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介某某7996.6元。
79.2018年6月25日至2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未,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午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午5000元。
80.2018年6月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李某寅、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未,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乙7125元。
81.2018年7月24日至8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子、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刘某巳10250元。
82.2018年6月15日至1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酉、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戌,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薛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薛某丙1000元。
83.2018年7月4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酉、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戌,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魏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魏某甲4500元。
84.2018年8月3至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子、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郗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丙9302元。
85.2018年6月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赵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丁5000元。
86.2018年7月2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丁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丁某甲784.4元。
87.2018年8月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亥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亥37633元。
88.2018年8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孙某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丑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张某丑1003元。
89.2018年7月2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A、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午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午1000元。
90.2018年7月2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A、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时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时某某2000元。
91.2018年8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王某A、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臧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史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史某甲1000元。
92.2018年7月5日至1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寅,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张某卯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张某卯19050.6元。
93.2018年6月27日至2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寅,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未4500元。
94.2018年7月26日至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乙、李某癸、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辰,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申510元。
95.2018年7月8日至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子、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赵某戊,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雷某某3510元。
96.2018年6月23日至2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黄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黄某丙598.2元。
97.2018年6月20日至24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杨某丁2000元。
98.2018年7月7日至3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张某壬、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朱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沈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沈某某22844元。
99.2018年6月2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酉,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钱某某2000元。
100.2018年7月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许某甲、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于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焦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焦某甲2000元。
101.2018年6月19日至7月1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酉,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汤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汤某乙8612.9元。
102.2018年7月7日至1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董某乙、常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酉,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汪某某22060元。
三、代理商“**公司” 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张某甲组织“**公司”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7463.80元。
103.2018年6月2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吴某乙2000元。
104.2018年7月份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范某某2237元。
105.2018年7月2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戌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戌4000元。
106.2018年7月26日至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罗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B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B 7405元。
107.2018年7月5日至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解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秦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秦某乙20000元。
108.2018年7月1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解某某,骗取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被害人赵某己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赵某己2000元。
109.2018年7月6日至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未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未5000元。
110.2018年7月17日至7月26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丙5539.8元。
111.2018年7月21日至7月2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马某丁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马某丁5000元。
112.2018年7月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孙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牟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牟某某5000元。
113.2018年7月26日至8月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C,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林某乙160332元。
114.2018年6月2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丁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丁某乙1000元。
115.2017年7月3日至7月9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陈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亥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亥7500元。
116.2018年6月13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路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庄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庄某某44980元。
117.2018年5月底和7月13日至7月18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逯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先骗得逯某某90610元,汇入**微服公司,未通过“****”平台,后又骗取逯某某4000 元。
118.2018年7月15日至7月17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D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D 12500元。
119.2018年7月15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甲,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石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石某乙3000元。
120.2018年5月份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乙5500元。
121.2018年7月期间,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张某巳,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杨某戊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杨某戊5700元。
122.2018年7月9日至7月31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A,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姜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姜某甲24770元。
四、代理商“**公司”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张某乙组织“**公司”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724元。具体是:
123.2018年5月31日,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E,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康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康某甲9224元。
124.2018年6月4日至6月6日,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E,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申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申某某15000元。
125.2018年6月23日,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王某F,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刘某申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刘某申4500元。
126.2018年7月27日,张某乙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曹某戊,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胡某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胡某乙4000元。
五、代理商“**公司”、“**公司”董某丙、葛某甲等人犯罪事实
张某甲在河北省邯郸市**县**小区**门成立“**科技”公司组织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进行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131050元。(经查,董某丙等人涉及案件系8月8日以前在**和**公司工作)具体事实是:
127.2018年6月20日至7月12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杨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闫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闫某某20530元。
128.2018年7月2日至8月1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李某己,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A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李某A13500元。
129.2018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张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夏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G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得王某G 97020元。
六、代理商“**公司” 成员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
黄某甲组织“**公司”人员以上述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共计41674.28元。具体事实是:
130.2018年7月17日至8月1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B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高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C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C 4000元。
131.2018年6月9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梁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李某D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李某D 2500元。
132.2018年6月7日至6月8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B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王某H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王某H 7775元。
133.2018年7月期间,黄某甲等股东和康某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桑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牛某甲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牛某甲1000元。
134.2018年6月25日至7月1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梁某丙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谷某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尹某丙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尹某丙18506元。
135.2018年7月4日、7月18日,黄某甲等股东和李某B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高某某,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叶某某6000.88元。
136.2018年6月14日至27日,黄某甲等股东和公司骨干成员利用“****”虚假投资平台,组织成员梁某丙,冒充女性利用虚构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乌某某的信任,让其在平台上投资,并通过后台操纵控制输赢功能,骗取乌某某1892.4元。
2020年5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宜安刑警中队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将网上逃犯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决书、滁州市欧立特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陈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孙某庚、常某丙、孙某甲、臧某丁、刘某酉、张某甲、许某乙、张某庚、刘某丙、薛某甲、薛某乙、巩某乙、刘某戌、王某E、董某丙、屈某某、石某丙、赵某庚、薛某丁、马某甲、曹某乙、王某H、王某壬、郭某某、臧某乙、李某戊、刘某丁、刘某己、张某辛、刘某庚、李某甲、陈某丙、王某戊、李某丁、李某E、王某庚、郝某甲、李某辛、王某己、王某丙、李某F、夏某某、谷某丙、李某酉、杜某乙、张某午、李某己、关某乙、杨某己、牛某乙、王某F、李某G、曹某戊、吕某某、史某乙、霍某某、周某丙、郝某乙、张某未、陶某某、孙某壬、罗某乙、张某子、张某壬、孙某丙、潘某乙、王某酉、王某寅、冯某乙、李某丑、菀某某、裴某某、石某甲、朱某乙、刘某癸、王某申、王某J、孙某戊、王某未、王某巳、焦某乙、张某辰、臧某戊、刘某子、刘某壬、刘某寅、李某H、石某丁、陈某丁、王某戌、葛某乙、邓某乙、赵某戊、张某申、王某C、于某某、魏某乙、刘某亥、张某酉、李某I、臧某丙、李某寅、刘某丑、葛某丙、王某K、郗某某、刘某A、张某寅、王某L、王某A、王某M、许某甲、梁某乙、孙某己、解某某、谷某甲、张某巳、姜某乙、关某丙、罗某丙、路某某、陈某己、孙某癸、谷某乙、黄某甲、梁某丙、李某B、康某乙、桑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陈某乙、应某某、陆某某、阿某某、王某丁、汤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杨某甲、刘某戊、龙某某、兰某某、化某某、王某辛、张某丙、臧某甲、徐某某、李某乙、邓某甲、李某丙、张某丁、曹某甲、王某癸、张某戊、游某某、马某乙、贺某某、顾某某、段某某、冯某甲、程某甲、廖某某、司某某、程某乙、巩某甲、吴某甲、王某子、董某甲、张某己、王某丑、曾某某、常某甲、邵某某、宇某某、孔某某、黄某乙、李某庚、赵某丙、梁某甲、李某壬、林某甲、李某子、孙某乙、尹某甲、蒋某某、凌某某、孙某丁、胡某甲、刘某辛、张某辛、罗某甲、潘某甲、陈某戊、关某甲、曹某丁、郑某某、朱某甲、周某乙、李某辰、王某卯、刘某卯、李某巳、秦某甲、王某辰、刘某辰、张某癸、介某某、李某午、杨某乙、刘某巳、薛某丙、魏某甲、杨某丙、赵某丁、丁某甲、王某亥、张某丑、刘某B、时某某、史某甲、张某卯、李某未、李某申、雷某某、黄某丙、杨某丁、沈某某、钱某某、焦某甲、汤某乙、汪某某、吴某乙、范某某、李某戌、王某B、秦某乙、赵某己、刘某未、马某丙、马某丁、牟某某、林某乙、丁某乙、李某亥、庄某某、逯某某、王某D、石某乙、尹某乙、杨某戊、姜某甲、康某甲、申某某、刘某申、胡某乙、闫某某、李某A、王某G、李某C、李某D、王某H、牛某甲、尹某丙、叶某某、乌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现场、勘验现场等。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深圳市**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服务器数据光盘1张、张某戌操作“****”网站后台视频光盘1张、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电子证据检查数据光盘21张(电脑、手机、U盘数据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组织、成立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共同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467582.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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