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 10月1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想在赌博网站上赌博赢钱,便对其朋友陈某某虚构购买一辆凯美瑞二手车放在陈某某档口出售,陈某某出25000元,其本人出72000元,售出后陈某某占利润3成,其本人占利润7成的事实,从而获得陈某某的信任,诈骗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赵某甲购车款25000元。赵某某在收到购车款后,并没有去买二手车,而是将陈某某的购车款提现到其本人的银行卡上,并全部充值到一个名为“南宫”的赌博APP里面将钱全部输光。后陈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赵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其哥哥赵某乙将诈骗的25000元退还给陈某某,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赵某甲银行卡交易流水、还款协议、谅解书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名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