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赵某乙(已判处刑罚)虚构的虚假网络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微信漂流瓶、搜索附近人等方式,以虚假女性账号诱骗单身男性网友聊天,骗得网友信任后,向网友虚构加盟公司淘宝店铺赚钱的事实,诱骗网友加盟其公司淘宝店铺并向网友收取高额加盟费,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494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全部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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