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赵某甲为达到骗钱的目的,在微信群内发布可帮人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后受害人于某某联系赵某甲办理驾驶证,2018年7月11日,赵某甲利用其父亲赵某乙的微信(微信昵称为“风雨人生----君子兰”(之后改为“风


雨彩虹”信号“yangw****”))与于某某联系,共骗取于某某3500元。现退赔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及赔偿收据。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丽艳

                  2019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