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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湘潭县人,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排**乡**村庙**组。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南省石门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赵某丙、李某某财物合计534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借为被害人赵某丙介绍对象的机会,冒充相亲对象“谷某甲”与赵某丙在网上聊天,从2016年11月开始,赵某甲冒用身份以谷某甲生病得癌症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多次要赵某丙转钱至其自己使用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后赵某甲怕事情败露,虚构谷某甲姐姐“谷某乙”身份,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明继续骗取赵某丙的财物。到2017年10月份为止,赵某甲共计骗得赵某丙人民币222176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和被害人李某某在网上谈朋友,赵某甲先后多次虚构以怀有李某某的孩子、孩子生病、自己被人控制为由,骗取李某某的钱财,至2019年8月止,赵某甲共计骗得李某某人民币31190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丙等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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