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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甲为实施诈骗,以假名“赵某乙”在珍爱网上注册会员并结识被害人陶某某。2019年9月至10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隐瞒自己在2019年9月12日已婚的真相,虚构家庭背景、工作单位及收入,采用假装与被害人恋爱交往,谎称为被害人买房,并以假戒指向被害人求婚等手段,博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公司发生变故急需用钱的理由,于2019年10月11日骗得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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