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汉族,专科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害人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从张某某处以每天8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号牌为豫G*****的宝马轿车后,谎称需要给工人发工资将该车押于被害人付某某处借款15万元。被告人赵某甲借到该款后,即将该15万元用于购买网络彩票。2019年4月30日,因赵某甲已经拖欠数天租金,张某某通过该车安装的定位装置找到该车所处位置,从长垣市开宇国际城将该车开走。后被害人付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赵某甲索要借款未果,被告人赵某甲断绝了与被害人付某某的联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之父赵某乙与被害人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付某某对被告人赵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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