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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其虚构的“江苏扬州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招收去斯里兰卡出国务工人员为由,让赵某乙在开封地区帮其招收工人。期间,赵某甲四次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边村赵某乙、曹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史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等共计41人签订了出国务工的劳动合同,每人收取3000元押金并向被害人出具押金收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出具的收据均盖有“江苏扬州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赵某甲以体检费的名义分别收取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等5人500元钱,共计2500元。涉案金额共计12550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梳儿巷35幢101室颍州旅馆1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5日临时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劳动合同书、押金收据、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公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骗取史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等41人共计12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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