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尹涛、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7日、9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9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虚构**村**幢**单元**室有待出售的事实,以房东要求支付房屋买卖定金、追加购房款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577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于2016年11月,以房东要求支付房屋买卖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9月8日,以房东要求支付房屋买卖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9月18日,以房东要求支付房屋买卖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11月,以房东要求追加购房款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5.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10月11日,以解决上述房屋买卖纠纷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
6.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以收取房屋买卖中介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7.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3月1日,以支付上述房屋买卖纠纷诉讼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治安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高旭明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钟楼区**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