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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9年12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1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寻衅滋事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释放。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3月期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姚某某、赵某乙、李某甲等13 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537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12月27日,刘某甲委托被告人赵某甲以车辆质押的方式向他人借款6000元。同日,赵某甲找到被害人姚某某面谈借款事宜,赵某甲隐瞒刘某甲真实借款数额,虚报借款数额为12000元,赵某甲将虚增的6000元非法占有。同月31日,刘某甲解除车辆质押借款,并委托刘某甲归还借款6000元,赵某甲继续向姚某某隐瞒借款已归还事实,并将该6000元又非法占有。共计骗取姚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1月8日至10日期间,先以帮助被害人赵某乙摆平与他人老婆的情感纠纷为幌子,虚构需要用钱解决等理由,骗取赵某乙2500元;后编造自己家人出车祸,虚构借钱之名,骗取赵某乙1500元。共计骗取赵某乙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从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捞人为幌子,虚构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5000 元。

4.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通过微信学生家长群,谎称出售口罩,骗取被害人于某某793元、郑某某2520元、王某某360元、李某乙240元、吴某某120元、罗某某240元、彭某某132元、卢某某250元、胡某某750元、范某某132元, 共计骗取10名被害人人民币5537元。案发后,除范某某损失外,赵某甲退还其他9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共计退还人民币5405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抵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赵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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