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快手”平台上,采取虚构工作单位、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她人信任,后以房屋装修、给前妻抚养费等为由,骗取她人财物。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作案4起,合计诈骗人民币 63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骗取岳某某合计人币21000元。
2.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骗取常某某合计人民币22100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甲骗取微信呢称“二蛋妈”合计人民币13000元。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骗取微信呢称“模糊许多”合计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常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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