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3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7月20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王某甲因网络赌博被骗60万元,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告人赵某甲,2019年年初,赵某甲谎称其叔叔熟人多能帮王某甲追回被骗的款项,后虚构事实以多次请客吃饭、卖宾利车、卖太原市房子、去包头市要账、开肯德基店为由,骗取王某甲23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交通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微信截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网络聊天,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贺丽洁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