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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献县的常某某,得知常某某有购买扣件的意向后,通过事先在献县购买的电话卡与常某某联系,让对方相信自己是献县的卖家。赵某甲又联系的献县**扣件厂的吴某甲,以每个扣件4元的价格购买十字扣件33000个未付款,又以每个扣件3.98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并通知常某某去吴某甲的扣件厂装货。2019年7月15日,常某某装完货将货款转给赵某甲并将货车开走,赵某甲确认收到扣件货款,在吴某甲催要货款时推脱称有事,大约一个小时后,赵某甲告诉吴某甲不买扣件了,别让货车拉货走。之后吴某甲多次联系赵某甲要货款未果。

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主动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吴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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