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害人赵某乙。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家庭和个人情况,取得被害人赵某乙的信任,虚构自己开车撞人、汽车爆胎、父亲去世等事实需用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共计180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1804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高 鑫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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