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苍南县**,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苍南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郇某甲(已判决)成立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用其购买的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被告人赵某甲及田某甲、郇某乙(后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赵某甲及田某甲、郇某乙等人在郇某甲的指使下使用“张某甲”、“杨某甲”、“田某乙”等化名谎称系北京天下收藏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销售话术单”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其公司所出售的工艺品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夸大其所推销的工艺品的升值空间,在工艺品包裹中添加名不副实的各类证书,向被害人承诺高价回收或帮忙高价拍卖,骗取被害人信任,采用邮寄到付的方式向被害人高价出售玉玺、纪念币等各种工艺品。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10月3日至2017年12月6日在文鼎雅阁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共销售各类工艺品合计人民币5880元,获利700余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已退出赃款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专用发票、快递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景某某、刘某某、赵某丙、崔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晋某某、张某丙、窦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穆某某、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及同案犯郇某甲、田某甲、郇某乙、武某某、张某乙、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紫云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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