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无业。2019年1月31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高速公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使用其亲戚赵小朋身份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一辆车牌号为冀D2****、核定载人数为9人(二类车收费标准)的东风牌小型客车。后赵某甲驾驶该车从事北京市至邯郸市鸡泽县间的非法客运活动。其间,赵某甲为少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便提前购买一本核定载人数为7人的虚假机动车行驶证。2019年1月31日,赵某甲驾驶该车正在高速公路上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31日间,赵某甲共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10435元。2020年3月20日,赵某甲将逃缴费用补缴完毕,并取得高速公路开发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冀D2****相关逃费数据、涉嫌逃费车辆查询结果明细表、逃费数据表、补缴费用汇总表、补缴费用明细表、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说明、赵某甲指认逃费车牌照片、谅解说明材料、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转账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社会调查评估函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霍某某、石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丁、张某丁、乔某某、秦某某、徐某某、史某某、王某戊、张某戊、李某乙、宋某甲、赵某某、常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光
检察官助理:段聪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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