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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贩卖毒品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街道**村**组。因犯抢劫罪,2002年2月4日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拘留,9月14日监视居住,2017年3月10日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监视居住,2018年9月18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拘留,同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以每包200元的价格从张某(已判刑)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每包0.3克),张某将毒品装在香烟盒内放置于原富平县中医医院附近频阳大道路西一树下,告知赵某甲取走。后赵某甲在其富平县东华街道办皂角村牛蹄组家中将其中3包毒品分三次(每次1包,每包300元)卖给张某某,赵某甲获利300元。

2.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以2700元从李某(已判刑)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2800元从李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克。2016年9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其富平县东华街道办皂角村牛蹄组家中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将其中2克卖给赵某丙(赊账)。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当场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电子称1个等。2016年9月13日,对赵某甲家中搜查时,在卧室衣柜内一手机盒扣押毒品疑似物12包(1大包11小包)。2016年9月19日,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前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02克,2.00克,8.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13包(已收缴),电子称1个,自封口塑料袋23个,吸管、锡纸等;2.书证: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张某某、赵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李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105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14.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第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监视居住,住址:陕西省富平县**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890913****。

2.案卷材料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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