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镇**村**区**号摆设自动麻将桌4张,为参赌人员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 0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自动麻将桌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陈某甲、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王某某、赵某壬、陈某乙赵某癸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5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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