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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3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79********,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在其经营的宝安区石岩街道**花园**栋一楼小店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将收到的投注额转投给外号“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从中抽水获利。2019年6月25日21时,民警跟据线索在**花园**栋一楼小店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归案。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赵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总额约为人民币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手机照片、电子证据提取记录、电子证据固定清单、电子证据制作说明等;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光盘、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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