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与母亲张某某推摩托车出门准备去干活,在家门口恰好遇到从井上回来的父亲赵某乙,赵某乙因妻子张某某欲与其离婚,对张某某和赵某甲进行辱骂,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赵某乙又欲对赵某甲进行殴打,赵某甲使用胳膊勒住赵某乙的脖子将其扳倒在地上,并骑在赵某乙身上,张某某让赵某甲放开,赵某甲起身后,赵某乙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欲用砖头打赵某甲,赵某甲再次用胳膊勒住赵某乙的脖子,将赵某乙按到在地控制住,并让张某某打电话报警,随后一直保持着上述姿势,直至(约10分钟)105团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其才松开, 120到现场检查后发现赵某乙已经死亡。经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乙符合由于被他人用胳膊勒颈窒息致全身器官供氧不足,脑水肿发生继而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最终因呼吸与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前科查询情况、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史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鉴定意见:(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9】32号鉴定书;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生活琐事,用胳膊勒被害人赵某乙的脖子,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怡菲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29962****。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