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小区**栋**-**。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和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共同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赵某甲用手机浏览网页时无意间看到有关用射钉枪改装枪支的信息,便想自己也改装一支火药枪用于打鸟,随后通过网络搜索学习改装方法。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河东市场一五金店购买射钉枪2把和射钉弹5盒,又通过手机“阿里巴巴”和“淘宝”APP购买了限位握把手柄、折叠型后托、击针、退壳器、限位销,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随后在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的老家,利用家中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切割退壳器和限位销,并将枪托、瞄准器等安装在枪身上,将购买的射钉枪改装成2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用于打猎。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改装的2支火药枪藏匿于其老家二楼卧室衣柜里。
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通过綦江区公安局以其他事由将被告人赵某甲电话通知到綦江区公安局文龙派出所后,随即将其抓获,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日带领民警到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的老家,提取到其改装的2支火药枪及射钉弹、钢珠等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改装的2支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均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火药枪两支、射钉弹、钢珠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阿里巴巴购买记录订单详情、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528号《鉴定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合川公鉴(电物)[2019]0438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犯罪现场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火药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小区**栋**-**,联系电话185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6张,补充材料共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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