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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7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从2015年起,在“淘宝网”、“京东”等电商网站购买枪托、射钉弹等配件,又从云南省芒市市场购买射钉枪一枝,从工地留下钢管一根作为枪筒,后将上述零件自行改装成可以发射钉弹和铅弹的枪支。其还从“淘宝网”购买射钉弹和铅块,并自行将铅块融化分隔成铅弹。经鉴定,该枪属于枪支。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3.工作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勇

代理检察员:陈志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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