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现住原扎鲁特旗**镇** 公司,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2月3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9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刘某甲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王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5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6民初109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甲以及其他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王某甲、刘某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甲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32000.00元,计433000.00元,被告扎鲁特旗**镇**轮胎大全负责人刘某乙、扎鲁特旗**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2016年6月3日,申请人刘某甲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6月6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年0526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扎鲁特旗**公司所有的450000.00元的建筑模板予以扣押并于2016年6月15日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至被告人赵某甲。2017年4月1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刘某甲与各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发现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建筑模板是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在2017年6月份仍将被依法扣押的45万元建筑模板顶账给**镇人王某乙,致使民事案件原告人刘某甲现尚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部分债权133000.00元无法实现。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系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证、户籍信息、模板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刘某甲与各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情况说明、情况补充说明、民事起诉状、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笔录、财产保全申请书、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卷宗;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逃避民事判决、裁定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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