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从其爷爷处继承了1支火药枪、从其干爹王某某处继承1支火药枪、从其姨父郝某某处取得1支火药枪。2019年9 月26日荣县公安局在对被告人赵某甲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3 支火药枪和铁砂子。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持有的3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均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枪支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阳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搜查过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德容
检察官助理:朱萍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电话1399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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