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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非法捕捞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在长江禁渔期内至本市雨山区长江太平府水道**村一字河村民组西侧长江水域(禁渔区),以投放禁用工具地笼、渔网的形式非法捕捞。2020年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捕捞渔获物上岸,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依法扣押禁用渔具地笼3个、渔网2个、皮裤1条、江鲤鱼1条、江白鲢1条、江鳊鱼1条、江餐条鱼6条、江黄颡鱼24条。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具地笼3条、渔网2个、皮裤1条、江鲤鱼1条、江白鲢1条、江鳊鱼1条、江餐条鱼6条、江黄颡鱼24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我市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禁渔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马鞍山市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设立禁渔期(区)的复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斌

2020年11月3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

    **自然村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作案工具、水产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暂扣押于马

     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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