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因非法储存、运输汽油,于2018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辽B****2、辽B****0的改装车在大连市普兰地区**街道办事处**院内等地非法销售92号汽油。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共销售92号汽油1吨,销售价格为人民币7944元,获利人民币800余元。尚有92号汽油10.76吨暂未销售,价值人民币85477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尚未销售的92号汽油10.76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无;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称重单凭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汽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仍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5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5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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