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赵某甲计划在其租在邵东市**镇**村**村)的厂房内分装液化气用于销售。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湖南省**市、河南省**市、广东省**市等地购买了带槽罐挂式车厢、二手气泵、液化石油气、液化气钢瓶等物品,开始分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给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销售金额93094元,获利14000元左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的非法液化气分装窝点被邵东市燃气办等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31个带气钢瓶、1个内有2195公斤液化石油气的带槽罐挂式车厢等物品,其中被查获的液化石油气价值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结论报告、情况说明、过磅单、燃气价格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尹某某、肖某某、申某某、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乙、赵某丙、陶某某、李某丁、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90****、1587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9页,补充证据6页,讯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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