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镇,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兰西县兰西镇林盛村刘君屯自己承包的河套地里共采沙22596.95立方米,全部卖到黑大公路工地。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22596.95立方米沙子价值人民币6401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将640172.00元交纳到公安机关。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在牡丹江市穆棱市赵某甲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黑大公路A13标段中砂供应明细表、兰西县河套管理处证明、机动地资源承包情况统计表、中细砂购销合同、关于兰西镇林盛村刘君屯南河套地矿产规划的情况说明、兰西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记帐凭证、银行转款回单等;
2.证人赵某乙、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赵某甲交纳非法所得银行存款单票据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单秀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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