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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现住该村**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乡**村**道北侧沙荒地内,分别单独伙同梁某某、赵某乙、史某甲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售出,期间定兴县水利局和原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但赵某甲拒不停止非法采砂活动。经鉴定,所开采的建筑用砂为天然特细砂,开采矿砂量为5612立方米,矿产价值为人民币16836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移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定兴县**村赵某甲盗采**村南建筑用砂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赵某甲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在逃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甲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原定兴县国土资源局、定兴县水利局出具的赵某甲非法采砂现场检查(勘验)图及笔录,定兴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赵某甲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的笔录。

3、鉴定意见:河北省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河北省定兴县**乡**村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资源核查报告》,定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三类特细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史某甲之间部分卖砂款微信转账记录。

5、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史某甲、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史某乙、史某丙、赵某丙、赵某丁的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乡**村**道北侧沙荒地内,开采建筑用砂并售出,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腾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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