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2011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多次利用自制的起子撬开被害人的小车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镇百姓鞋园门口,撬开被害人廖某某停放的牌照为湘******的小车车门,盗窃1包和天下香烟、5包红双喜香烟、300余元现金。
(2)2019年9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镇在线网吧楼下,撬开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牌照为湘******小车车门,盗窃1包觉之味槟榔、2条精品白沙香烟。
(3)2019年9月2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镇工商银行门口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湘******小车车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车内盗窃3只钓鱼竿、6个鱼漂、1个抄网杆及装钓鱼工具的盒子。
(4)2019年11月13下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镇湘鹤娱乐城后,撬开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牌照为湘******的小车车门,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车内盗窃一台黑色华为nova2S手机及4包黄芙蓉王香烟。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盗窃的一台华为手机nova2s、一包和天下白沙香烟、五包双喜香烟、二十包精品白沙香烟、四包硬黄芙蓉王、一包觉之味槟榔总价值为1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源湘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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