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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如意旅店内,被告人赵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下载社会爱心捐款软件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32700元盗走。

2019年3月2日,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友佳旅馆内,被告人赵某以自己手机没电需要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登录自己支付宝账户支付房费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9900元盗走。

2019年3月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鞍山街96号一旅馆内,被告人赵某以帮助被害人线某某操作支付宝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3750盗走,并谎称自己多转了200元,由此向被害人套现人民币200元。

2019年3月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家属楼12栋1单元101室,被告人赵某以自己手机没电需要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登录自己支付宝账户支付房费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1500元、微信内的人民币70****。

2019年4月14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新药特药胡同泰和旅馆内,被告人赵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乙下载支付宝软件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44800元盗走。

2019年4月16日,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铁盛旅店内,被告人赵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下载快手软件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13000元盗走,并使用其花呗消费人民币200元。

2019年5月13日,在辽宁省开原市**宾馆内,被告人赵某以帮助被害人潘某某下载快手软件为由,取得其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

2019年5月1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安润旅馆内,被告人赵某以支付宝添加好友为由,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10000元现金盗走,临走前,被告人赵某支付被害人住房押金人民币100元。

2019年5月27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宝塔区明洋快捷酒店内,被告人赵某以转账为由取得被害人熊某某手机,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10000元盗走。

2019年6月1日,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忠香旅社内,被告人赵某以支付宝添加好友为由,取得被害人某某乙手机,趁其不备,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6000元盗走。

2019年6月10日,在辽宁省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奥广公寓二部,被告人赵某以支付宝添加好友为由,取得被害人侯某某手机,趁其不备,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人民币50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赵某共实施盗窃11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47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转账记录、业务凭证、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刘某乙、潘某某、某某乙、侯某某、线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熊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流水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39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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