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赵某某杰,男,1997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132119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社区4号楼2-502,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赵某某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赵某某杰先后三次沂南县**镇**村村实施入户盗窃,犯罪数额199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赵某某杰趁孙**家中无人,利用孙**放在家门口三轮车内的钥匙打开门锁,盗窃孙**家卧室黑色挎包内的现金12300元。
2、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赵某某杰到薛**家中,趁薛**儿子赵**玩网络游戏不注意之机,盗窃薛**卧室床褥下的现金900元。
3、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赵某某杰窜至孙**家中,趁孙**熟睡之机,盗窃孙**放在床头的VIVO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00元。经鉴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400元。当日赵某某杰将孙**手机微信中的5760元钱通过提现及转账的方式转到自己手机微信钱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赵某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杰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赵某某杰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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