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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区科技大学旁边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宏帆商场一楼“POLO”店,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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