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 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20分,被告人赵*驾驶豫R**货车在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与同村村民刘*相撞发生事故,经认定,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被告人赵*赔偿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之后,被告人赵*拿着刘*的住院材料等以刘*意外受伤为由向新野县医保中心骗取医保资金2627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赵*主动向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赵*退还骗取的医保资金26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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